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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是wèi shēng,指能预防疾病:不乱倒垃圾,卫生,文明; 符合卫生要求的状况:养成卫生习惯。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2年学校卫生工作总结(锦集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年学校卫生工作总结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2022年学校卫生工作总结2

  1、每一天早晚分别进行寝室、公区、教室清洁卫生小扫除;每一天每班均安排学生对教室、公区、寝室进行清洁卫生维护;

  2、每周一早上和二、四放学后各班组织卫生大扫除,对教室、公区、寝室等进行彻底清扫,学校组织检查;

  3、垃圾必须入坑,严禁在垃圾坑外的其它地方倾倒垃圾,违者,教职工及家属处以5元次的罚款,并在师生集会上通报批评,对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打扫干净,同时扣该班常规管理分;

  4、卫生值周班负责厕所及其周围卫生管理,并负责于周末将卫生工具按规定顺次移交给下一个班;

  5、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吃零食,违者进“规范”学习班学习,并扣该班带规管理分;

  6、搞好绿化美化、卫生保洁工作,各班公区、绿化带的绿化管理,保洁工作,由各班包干负责;

  7、值周领导、值周学生每周早上、上午、午时巡视、检查各班卫生等情景,并作好记载,作为该班清洁卫生管理评比的.依据,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班处理,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应主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加强师生饮食卫生管理,落实职责制,杜绝食物中毒和变质,过期或不合格食品出售给师生等现象,保证师生有足够的、卫生的饮用水;

  9、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搞好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室的作用;

  10、清洁卫生检查扣1分则在该班主任操行中扣0.5分。

2022年学校卫生工作总结3

  我主要负责学校的卫生工作,同时也负责学校的安全档案归集整理。一年来我在自己的岗位上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为学校的工作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日常卫生工作:制定制度及计划,完善管理过程

  学校卫生工作的对象是正处在迅速生长发育过程中的青少年一代,而学生是处在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他们的学习、劳动、体育锻炼、生活等卫生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长发育和身心健康,关系到他们成年后的体质,甚至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兴衰。为了搞好学校卫生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根据本校的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实际,每学期开学初我校都制定卫生工作相关计划,针对我校的特殊情况,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我参与制定了《薛庄学校值周班制度及值周安排》,设立了“清洁卫生监督岗”,并组织学生干部每天对班级的清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每周五对一周情况进行总结在下周一的升旗仪式上公布各班卫生得分,每个学期评出文生文明优秀班集体。同时要求教师利用班会课,黑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专题讲座,把学生卫生健康教育放在首位。

  在学校现代化创建活动中,我校的校园环境起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环境变化对学校的文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对工作不敢有丝毫懈怠,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无论严冬酷暑,每天都身体力行,早来晚走。早晨、中午学生值日的时候我在值日现场组织指导,课间学生卫生监督的时候我要查看学校里每个监督岗位是否到位,是否履行监督职责。夏天的酷暑,每天不知道衣服要让汗水打透几次;冬天冒着严寒,我的、脚都有冻伤的痕迹,每天的校园的每个角落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次,鞋子也不知磨坏了多少双。没有付出哪有收获,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在我的`精心安排和组织下,学校值周班的同学保质保量的完成学校校园卫生打扫及卫生监督工作,为美化校园奉献出了自己的汗水。在现代化创建和验收中,在学校后期举办的市级现场会中,在县级各届人士到我校参观等活动中,我的工作都受到了领导的高度评价。

  二、卫生防疫工作:重在落实,责任重于泰山

  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在这一年中我体会颇深。我校制定健全了《卫生防疫突发事故安全预案》、《学校定期消毒制度》、《卫生大扫除制度》等卫生防疫方面的制度,预案。并在学校的指导下严格执行,我的具体做法是:制定签署卫生防疫安全责任书,将卫生防疫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人负其责,同时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每个学期的开学初我都要对学校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知道卫生防疫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规范自己的工作。在我的努力下,我校无一例卫生防疫安全事故的发生。

  今后我将一如既往的坚持自己的工作,打造我校的蓝天,绿草,给校园一片春意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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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来,我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和省、市学校卫生工作一系列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健康校园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这次活动中,我个人由于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被学校评为本年度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我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恳请批评指正。

  一年来,我担任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于学校的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各项制度、饮用水情况、校内公共场所情况、各种卫生检查记录、学生个人健康情况等。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学生免疫接种、体检等工作,在体检工作中,认真组织学生分批进行检查,对于体质较弱的学生,鼓励其加强锻炼,树立增强体质,报效国的思想。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如突发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作为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的成员,我经常到学校各个办公室、教室中巡查,收集学生递交的各种报告书,并亲自宣传各种疾病的预防和处理,让广大师生有一个好的身体进行教学和学习。

  在平时工作中,配合班主任教师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情况。检查时做到亲自检查,低年级同学不会干活,就亲自动手教会他们怎样干活。课间时,有同学不小心意外受伤,及时地做好处理。一次,一位同学的头撞伤了,需要缝针,我领着孩子去医院,并垫付了药费,家长得知后,给予了感谢。在本职工作上,如卫生宣传栏、健康教育活动、心理咨询活动、学生的饮食、饮水等,都能尽职尽责地去做。一些心理咨询活动,我还发动办公室老师一起查找资料,自己上网查找资料来解决一些学生的心理问题。到现在,我们学校的心理咨询开放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学生们的心理话都愿意找我说。

  在学校的健康教育课上,让学生掌握一些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帮助学生克服长期形成的厌学的心理;有效地促成一种亲切和谐、积极向上与坦诚合作的人际关系和学习氛围。通过黑板报、校园网络、学校广播、宣传橱窗、校报等宣传工具,加强对防范疾病医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督促学生做好个人卫生工作,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号召全校师生共建“无烟学校”运用各种形式向教师,学生进行吸烟有害的宣传活动,还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到外校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最终获得了很好的成效。

  上学期,我发现全校学生的眼睛保健操做得很不规范,就向领导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要搞一次评比活动。首先从各班主任入手,接着各班卫生委员,到全体同学,层层入手,手把手教,最后全校评比。从活动记录到总结,有条不紊。现在我校学生的眼睛保健操正确率已基本达到了100%,每名同学都能了解相应的用眼卫生。

  我个人喜爱读书、探索,对于学校卫生工作,更是多方面搜集有关书籍,不断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最终形成经验。多次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卫生论文,对学校课室卫生、饮水卫生、校内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学生常见病的预防等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师,所做的这些工作也只是一名普通卫生管理者的分内工作,在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我想,只要我爱自己的这份工作,就会乐于做每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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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一天早晚分别进行寝室、公区、教室清洁卫生小扫除;每一天每班均安排学生对教室、公区、寝室进行清洁卫生维护;

  2、每周一早上和二、四放学各班组织卫生大扫除,对教室、公区、寝室等进行彻底清扫,学校组织检查;

  3、垃圾必须入坑,严禁在垃圾坑外的其它地方倾倒垃圾,违者,教职工及家属处以5元次的罚款,并在师生集会上通报批评,对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打扫干净,同时扣该班常规管理分;

  4、卫生值周班负责厕所及其周围卫生管理,并负责于周末将卫生工具按规定顺次移交给下一个班;

  5、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吃零食,违者进“规范”学习班学习,并扣该班带规管理分;

  6、搞好绿化化、卫生保洁工作,各班公区、绿化带的绿化管理,保洁工作,由各班包干负责;

  7、值周领导、值周学生每周早上、上午、午时巡视、检查各班卫生等情景,并作好记载,作为该班清洁卫生管理评比的.依据,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班处理,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应主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加强师生饮食卫生管理,落实职责制,杜绝食物中毒和变质,过期或不合格食品出售给师生等现象,保证师生有足够的、卫生的饮用水;

  9、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搞好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室的作用;

  10、清洁卫生检查扣1分则在该班主任操行中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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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样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贴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供给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供给充足的贴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贴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本事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供给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顽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能够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进取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I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资料。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能够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能够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能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能够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经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供给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理解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景,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景负有保密职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善。情节严重的,能够同时提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能够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贴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职责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能够提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司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来源罚决症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够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洼(案)》和一九八O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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