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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部交流轮岗1

会议强调,要抓好建章立制,把教育整顿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抓好七个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

健全党领导政法工作体系。以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抓,健全落实政治轮训、政治督察制度,推动完善党委政法委“协管”“协查”等机制。

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紧紧围绕队伍内部问题多发、高发、频发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不断完善队伍教育管理、预警预防、监督惩处等各项制度措施。

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优化协同高效的政法机构职能体系,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对执法司法活动全流程监督机制。

健全干警能力素质提升机制。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政法干警素质能力。

健全政法干部交流轮岗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商组织部门,推动市县政法机关任职满5年的“一把”和重要副职异地交流任职,逐步形成常态化机制。完善、落实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干警定期轮岗制度。

健全基层基础工作体系。坚持强基导向,把更多资源倾斜到基层,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为政法事业长远发展夯实根基。

健全履职保障体系。深化政法干警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政法职业荣誉制度。

会议指出,对教育整顿期间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久久为功、持续用力、抓好整改。要建立问题台账,对需要持续深化解决的难点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特别是对一些共性问题,坚持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推动整改到位;要加强跟踪问效,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检验持续整改效果。

政法干部交流轮岗2

有计划地交流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干部交流工作,把它作为破解干部人身依附关系问题的切入点,县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领导干部易地提拔和轮岗交流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易地提拔和轮岗交流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易地提拔和轮岗交流,是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提高领导班子整体素质,增进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大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易地提拔和轮岗交流,将有利于领导班子吸收新鲜血液,改善结构,增强活力;有利于消除党内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防止形成“小圈子”、“小团体”;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不正常的人情关系束缚,放手开展工作,促进干部成长;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

 二、明确对象,强化措施,扎实推进领导干部易地提拔和轮岗交流工作

1、易地提拔对象: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人武部,基层公安派出所、法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易地(易单位)提拔。

(1)新提拔担任乡镇党政领导职务,实行易地提拔。

(2)新提拔担任基层公安派出所所长及教导员、法庭庭长,实行易地提拔。

(3)县直单位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尽量扩大易地(易单位)任职面,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轮岗交流对象: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工作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人武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轮岗交流。

(1)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或县直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交流。

(2)现任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政法、公安等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监察、财政、审计、人事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其中,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政法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在班子内部调整分工或轮换岗位。任现职5年以上的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应进行交流任职。

(3)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进行轮岗和交流。其中,优秀年轻的科级备干部实行跨部门交流。

(4)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5)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超过45岁,县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超过50岁的(必须交流的除外),原则上不再易地(易单位)交流。

(6)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未满交流任职年限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由于其他原因暂不宜交流的,均不作为交流对象。

3、范围: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乡(镇)之间、部门之间、乡(镇)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之间进行。要引导和鼓励干部从领导机关向基层单位交流,从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交流,从附近乡镇向边远乡镇交流。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以与乡镇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4、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交流,由县委组织部提出交流方案,报县委审批实施。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党组织拟定交流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实施。

三、切实加强对易地提拔和轮岗交流工作的领导,严明纪律,完善配套政策

要严格遵守干部交流工作纪律。凡组织决定易地(易单位)提拔或交流的干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随迁本人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免去现职,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易地(易单位)提拔或交流的干部说情,妨碍干部交流工作。干部调离后,必须认真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工具等公共物品。

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的配套政策。建立交流干部专门单列管理和跟踪考核机制,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经过不同层次和岗位锻炼、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提拔重用。易地交流的干部,配偶是否随调,应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随调原则上“对口安置”,如果接收单位没有空编,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解决。有关单位应为易地交流干部提供周转房。易地交流干部退休时,本人可在交流前或交流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定居地点,上级组织和有关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和管理。

政法干部交流轮岗3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安徽省黄山市针对市县政法单位班子不健全、结构不合理、部分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任职时间过长、交流渠道不畅、干部易受地方“生活圈”“朋友圈”束缚等问题,在激发活力、优化结构、防范化解司法执法腐败险上做文章,推进政法干部交流轮岗。

一是深入分析研判。通过队伍建设巡查等方式深入市县各政法单位,座谈了解班子运行状况、班子成员及内设科室负责人表现、岗位设置等情况,摸清交流意向,掌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干部的信息。结合年度考核、干部考察、谈心谈话等,全面了解情况,对干部经历、能力、性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提出交流轮岗人选。

二是分类分批实施。根据全国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指导意见,采取市县联动交流、跨单位跨县区交流、内部轮岗锻炼等方式,分类组织区县政法单位正副职交流任职,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派出单位正职等人员进行轮岗锻炼。截至7月31日,全市政法干部交流轮岗238人,其中区县政法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4名,政法单位“一把手”3名,班子成员21名,政法单位内部关键岗位交流53人。

三是加强干部培养。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轮训、业务培训,强化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专业训练。结合黄山市实施的“四千工程”,安排政法干部到长三角先进地区进行体悟实训。将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与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年轻干部培养选拔相结合,突出实干导向,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及时提拔一批比较成熟的年轻干部,逐步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和梯次配备,为打造政治坚定、作扎实、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战斗力强、充满活力的政法干部铁军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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