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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如何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十九大报告的重要战略部署,构建乡村综合治理新体系,利用法治保障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健康有序推进和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当前政策突进过程中的一个重点研究课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治保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识码:A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现阶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当务之急就是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建立。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坚持自治、法制、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

1巫溪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现状

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带领全县各级各部门团结协作,激励全县“三农”战线的同志们和广大干部群众辛勤付出,使巫溪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开局良好。主要体现在农村产业提质增效,农村改革持续深化,农业农村环境不断改善,乡村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2巫溪乡村振兴行动计划面临的问题

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历史交汇期,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巫溪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补齐乡村振兴各项短板。

2.1项目进展缓慢

2018年的乡村振兴项目目前效果不佳、进度缓慢,各涉农部门、项目实施乡镇没有真抓实抓项目建设,导致目标任务未能按时完成。

2.2重视程度不够

乡村振兴是全面的振兴,不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部分部门、乡镇没引起高度重视,认为乡村振兴只是农业部门和农业人的事,在财力、物力、人力上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无钱办事、无人干事。

2.3短板依然存在

基础设施滞后、产业培育不足、技术人才缺乏、乡风文明有待加强,部分村民自治意识、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强,卫生习惯差、环保意识弱,农村“脏乱差”现象突出,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农村空巢化、老龄化日益加剧,乡村治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2.4法治不够健全

(1)乡村立法相对滞后。涉及“三农”的立法在供给上不充分,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乡村社会的客观实际与发展需求。

(2)执法队伍建设需改进。执法队伍人员缺乏,部分偏远农村的执法人员严重老化,不少执法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3)乡村司法保障不充分。一个基层派出法庭辐射管辖数个村镇,案件执行力度大打折扣,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向基层延伸不够。

(4)守法的意识未能形成。一些乡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遇到自身利益受损,不懂、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法治思维和法律武器是振兴乡村战略的坚强后盾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农村发展和法治保障体系的不完善,要加强法治思维和法律规范的应用,从基层上建议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规范有序的推进。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服务性、规范性、协同性,有效保障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进程。

3.1完善乡村综合治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要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不让乡村振兴工作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在工作中心上要建立健全以党的领导为核心,落实政府负责、社会组织间相互协作、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以法治工作作保障的乡村社会综合治理新体系。还要坚持村民自治、国家法治、社会德治的理念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发展能够得到活力、和谐、有序的进行,实现乡村社会经济加速发展。在落实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一是需要依靠我们的政府出台落实,切实有效的政策予以扶持,又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积极的信息宣传,改变过去陈旧发展理念观念,用科学武装农村居民的大脑;二是要我们的党和政府建立和完善,以自治、法治、德治的理念相结合的乡村综合治理体系,规范乡村发展战略实施。

3.2正确处理乡村振兴与法治保障的关系

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制化轨道布局,遵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以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要务,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在社会法治建设的框架内,持续、稳定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同时要善于在落实工作中发现问题,从而完善乡村法治保障体系,推动巫溪乡村法治保障体系向更科学、完善的方向发展。

(1)用行政规范保障政策实施。利用现有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对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完善服务规程,将政府机关服务于基层落实到实处。

(2)用刑事法律规范营造稳定发展环境。严厉打击涉及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对涉农工作公职人员的监察,以及对破坏传统农村社会体系、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保障乡村振兴战略能够得到一个平安、稳定的发展大环境。

(3)用民商事法律推动多元发展。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对政府和乡村、村民以及各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在乡村发展中,利用民事法律规范,引导社会资源从正确、通畅的渠道向乡村输入发展,推动乡村产业在平等双方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收益互惠互利,全面实现共赢局面。

4结束语

近年来,我们一直把重心放在城市上,忽略了乡村的重要力量,当前乡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应从多方面进行普及,才能有效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

第2篇: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关键词]法治乡村;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战略

一、阻碍乡村法治建设有序推进的主要因素

(一)涉及“三农”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有法可依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的前提,而我国在涉及农业农村农民方面的法律制度数量和质量都相对滞后。涉农法律制度总体数量少,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待研究、未出台等问题依然严重。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形成的一系列问题也急需合理的解决方式。在这一关键阶段,涉农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未能适应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客观需求,严重损害法律、法规权威、影响操作性。比如:城镇化进程中引起的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农村经济结构变化引起的投资融资问题、规模化农业发展引起的产权问题、产业化农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等等方面,目前的解决途径更多地依靠地方政府在发展中的变通和探索,没有真正形成规范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农村传统观念对法治推进形成不利影响

受传统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影响,在广大农村“人治”大于“法治”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導致农民习惯以“走后门”“找关系”等形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农村年轻的劳动力大量外出,在形成“空巢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形成了新知识、新思想进入农村的障碍。由于农村剩下的群众在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都十分薄弱,对法律的需求也不高,即使遇到问题也会首先依靠亲戚朋友或村干部的帮助,给乡村法治建设带来现实困难。

(三)法治建设方式简单粗暴推进效果不佳

我国农村人口过多,居住分散,“摆摊设点式”的法治宣传,“干瘪”的法治口号,造成普法教育无法深入人心。目前,依然有少数农民没有受到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依然停留在法盲的水平。比如,随着近年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提出,我国加大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教育力度。在农村,为了禁止焚烧秸秆,“禁止焚烧秸秆,违者罚款、拘留”“蹲到地里点把火,拘留所里过生活”等标语随处可见。即使如此仍然收效甚微,不少农民仍然不惧法律的红线,冒着罚款、拘留的风险也要将秸秆进行焚烧处理。究其原因,还是法治宣传方式单一,未结合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形成了农民群众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对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农村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在研究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基本情况,寻求适应于农村地区的法治发展的举措,将乡村法治建设稳步推进,从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一)健全乡村法律制度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系统性,要把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通过人大将政策变成法律文件,让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每一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的法律体系。首先,要积极在实践中找寻新问题,对某一类问题、某一些现象做到既有基本法的理论框架,同时也有法规等可操作性标准,提高法律的实效性。其次,要逐步推进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村规民约是村务管理的重要准则和村民行为的传统规范,是村集体组织民主自治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推。既要发挥村规民约的自身优势,又要结合乡村法治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时调整村规民约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二)完善法治化纠纷化解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乡村发展环境

以法治方式解决村民纠纷,为村民提供平等公平、诚信友善的发展环境,及时释放其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风险。

1.要加强基层执法司法队伍建设

结合乡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渐增加基层执法人员、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数量,推动执法、司法部门的工作重心不断向下延伸;增加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确保为村民提供免费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要强化主动作为、化解纠纷

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方”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下,逐步建立起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协作、高效便捷的矛盾化解联席机制。以内部协商代替相互推诿扯皮,以高效廉洁代替优亲厚友,不断增强执法司法人员主体服务意识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切实解决不信“法”而信“访”、不信“法”而信“权”等农村面临的紧迫问题。最后,要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加强对村委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法律指导,推动依法依规办事。

(三)培养农民法治意识,提高村民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这一治本育人的基础工作,持之以恒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以农村法律工作者和基层干部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为榜样,运用法治书屋等载体,深入开展有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涉农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实际成效提升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推动司法资源向农村延伸,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树立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形成法律解决问题纠纷的习惯,消除司法心理障碍,自觉以法治思维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

参考文献:

[1]李慧.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发展新篮图[N].光明日报,2017-11-14.

[2]叶敬忠.乡村振兴战略应关注几个关键内容[N].农民日报,2017-11-20.

[3]王鑫.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J].南方农业,2018(27).

第3篇: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摘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治理有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然选择。在我国法治文化、法治环境还没有彻底形成的情况下,用法治保障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显得特别重要。但是,我国目前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一系列新问题,必须从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角度,不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社会强烈呼吁乡村振兴法的出台。本文通过对当前法治现状分析,提出了有关乡村治理法律条文的完善建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早日实现建言献策。

关键词: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治理法治化;农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强调“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①]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园。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为解决“三农”这个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问题提出的新擘画,不仅是实现国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事务,即将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物。[2]乡村振兴战略是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长远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在2018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

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

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40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农村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逐步摆脱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依然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

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农村社会的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体现了应有的制度优势,有力激发了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逐步形成了“动感地带、生命地带”。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乡村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基层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行政法规及法律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3]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

(四)农村社会结构调整深化,公共服务差异化、均衡化要求难以满足

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农村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巢”“留守”“外出”现象,另一方面,撤区并乡和村组合并,农村新居民组织和新社区出现引起了社会结构调整,引起了利益调整,农村矛盾日益复杂,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公共服务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服务越来越难,而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本来就相对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区)级行政中心周围,所以围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打造乡村治理科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格外迫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关键。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的新途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五)农村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管控难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社会,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在农村已经普及,不再是奢侈品,一网一世界,一指一价值。新媒体时代来临,信息传播使人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多变,价值选择更加困难。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当今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道新的难题。

四、乡村振兴过程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乡村治理。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

(一)着眼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断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才能善治。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推进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4]一方面要运用科学方法,力求完善质量不高、总量不足,不适应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约定俗成,相守坚持的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化过程中要广泛发扬基层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聚纳民众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规律,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使之同国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完整的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眼于激发活力,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组织体系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主体地位平等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效激发社会各类主体的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要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把党组织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法治资源。其次,要推进基层自治和民主协商,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各自治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在治理中主体作用。再次,要强化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的专门作用,建立以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骨干的法治网络,挑起农村法治的大梁。

(三)着眼重心下移,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把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基层决策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民意吸纳评估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妥善有效合法解决农村社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显性矛盾,牢牢掌握基层治理法治的主动权。

(四)着眼于约束权力,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干部群众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着眼于以民为本,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的法治模式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情况,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模式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顺应农民对好生活的向往,关注农民对丽乡村、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幸福乡村建设的诉求,通过网格管理,一站服务等,运用互联网+模式,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3]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4]赵传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J].经贸管理,2015(1):121-123

[①]刘丹:《新时期治国理政的伟大纲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4年:第169页。

第4篇: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通过笔者近几年在乡村法治工作实践中的调查发现,虽然通过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公民在乡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但在乡村人情社会的背景下,少数村民法治意识和思维还存在欠缺和不足,遇到纠纷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治的现象尤为存在,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基层的社会治理,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关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乡村振兴战略迫切需要法治建设

(一)决策迫切要求依法。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基层政府作为我国权利结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行政决策的重要职责,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从基层政府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重大决策未经民主协商程序,或者程序走过场,对政府决策没有事前的民主审议和协商,由于在法治实践中少了这些程序,往往就出现“交学费”的现象。前些年部分地区因项目建设引发的暴力拆迁或环境污染最后造成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归根到底,很大程度上都是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在一些重大项目的论证产业结构的调整,公益设施的建设,征地拆迁等缺乏必要的民主审议和协商,没有充分考虑到民众的意见,有悖于依法行政,引起民众的不满,给经济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说明基层政府决策迫切要求程序规范,依法行政这是乡村治理有效的根本保证。

(二)执行迫切要求靠法。从乡镇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受现行执法体制机制的影响,执法权力及主要力量集中在县一级,乡镇政府机构职能设置偏重于协调和宣传教育,执法力量和任务不对称,出现了执法的不管事,管事的不执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乡村处在县直执法部门工作的末端,边坚莫及,往往以罚代法,罚单一开,一走了之,法治宣传教育往往推给乡镇。而乡镇又处于各类矛盾的漩涡之中,面对各种违法现实又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仅靠法治宣传教育从根本上难以整治违法乱象,加上现在乡镇干部大多身兼多职,工作点多面广,面面俱到,既是计生员又是农技员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还要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兼任其他工作,一般都还要联村甚至包村,现行管理模式动辄层层问责,基层干部自身压力特别多。同时乡镇政府人员流动性大,基层政府缺乏统筹协调和统一的管理指挥,对各职能部门是否依法行政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在乡村法律执行落实难到位。

(三)监督迫切要求用法。法律监督在基层执法过程中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政务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最基层的政府执行机关,乡镇政府积极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共公开的政策,有利于推动政务信息公开自上而下落实的原则。但乡镇干部绝大多数对信息公开这项工作的作用认知不到位,政务信息很难及时有效公开,群众也很难从中获得相关信息,缺少参与感和信任度,甚至会觉得公开的政务信息有时是会存在虚假的成分和走过场的,同时,公开的层面、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效不对称,出现了监督的不管监督,敢监督的不能监督的现象。

二、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挑战与困惑

(一)普法听不进。在农村,受思维认知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农民开展普法教育的难度比较大。农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这一群体现是法治需求最强的群体,也是普法最难的群体,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抵,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的法律人员,开展普法教育的力量单薄,普法责任主体难以落实到位。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例如我镇王某和熊某均为妇女,因山林土地界线引发的邻里纠纷,双方一时激动发生扭打,造成轻伤二级,双方均以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执行。这类农村常见案例均反映部分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稍遇到纠纷,通常不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触犯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认识不足。

(二)执法难推进。一是基层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往往专项治理全交给基层,执法主体不匹配。许多工作乡镇应该是主体,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是由上级部门委托执法,不符合农村工作的实际。很多给乡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使得执法推进很难。二是农村不依法的现象很严重。在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的熟人社会里,农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往往不注重完善相关手续,土地流转、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不签合同不登记备案,买货不索发票、借贷不打欠条,认为是熟人、亲戚、朋友,没必要走手续的现象很多。但一旦出现纠纷后,又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很难寻得法律保护。

(三)法治人才难引进。农村执法人员多是专业技术干部,缺少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不足。由于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发展空间相对较小,受过专业培训的法治人才愿意到基层执法的人员很少,法治人才引进难,即使引进后由于待遇和发展空间的有限很难留得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法治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思考

(一)法治宣传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意识在农村地区的持续深入发展,且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得到提高,农民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不断增加。 但从总体上讲,农民法律意识现状仍然比较“淡漠”,认为我不违法犯罪,法就与我无关。机械灌输法条式口号式普法宣传模式效果不彰。要实现生态宜居、乡文明、治理有效的乡村振兴目标必须德法并举,法治先行。在日常普法方式上努力贴近农村基层实际,不断满足农民“口味”,注重将普法宣传与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相结合,将农民遵纪守法、孝老爱亲意识融入“民主法治示范村”、“十星级文明户”、“乡村道德模范”等创建评比活动之中。通过以案说法、图文析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乡村文艺汇演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利用民间纠纷调处和当地有影响的民事案件公开审理时机,组织广大农民现场旁听,以事说法、以案释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通过一些有效途径,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群众性语言,渗透到千家万户,营造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法治氛围。

(二)法治创建势在必行。提升农村基层法治创建水平,必须牢牢依靠村级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增强村委会集体公共事务自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拓宽民主决策的渠道,提升村民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创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安定祥和乡村社会环境。严格强化村级管理制度约束,使财权、物权的管理更加规范,村财公开、透明,能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意见。落实村“两委”干部带头定期学法制度,强化村级法律顾问的配备和使用,引导村民依法制定自觉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和保障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实现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结合“幸福村落”创建活动强化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到无违章搭建、乱占耕地、垃圾乱倒等行为。通过一系列法治创建活动,消除农村邪教、赌博、吸毒、传销等社会土壤,实现环境整洁优美,公共卫生良好,民文明淳朴,村民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互相帮助,讲究科学,反对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喜事等乡村治理目标。

(三)法治保障势在必行。实现振兴乡村战略中的法治保障,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建立起良好的法治环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一是巩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加速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结合精准扶贫、“消土减危”、棚户区改造、环境整治等工程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身边法规。严格落实规划区范围,住宅、道、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实现凡违反该法的建设一律依法强制拆除,肃清乡村建设障碍,建设美丽乡村。三是持续开展法治护航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地区“扫黑除恶”行动。加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贯彻执行,对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破坏农村自然资源、寻衅滋事、非法上访缠访等现象和“村匪恶霸”等黑恶势力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依法打击,紧紧依靠司法部门运用刑法的、治安的手段来维护好发展秩序,筑好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刑法和治安法治保障。

农民富则国家强,农村稳则国家安,农村法治建设是保证农村稳定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只有扬起法治风帆,进入法治航道,让法治思维贯穿农村发展的各个领域,才能保障农村改革顺利进行,真正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

第5篇: 浅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法治保障问题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广大农村地区也积极开展法治教育。近年来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知识明显增长,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但是在农村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对农村地区法治情况进行调研,归纳总结出农村地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希望有助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法治现状问题解决策略 

1农民工法律知识获取及法律援助基本情况 

1.1途径 

1.2信任度 

1.3法律援助情况 

此外,在需求是否得到解决方面,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2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用法难、执法难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偏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依法搞经济建设、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从普通群众来看,法律意识淡薄、用法意愿低,往往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另一方面,用法程序多、耗时长、费用高,群众无法及时获取有效地法律帮助,形成“有法难用”的困局。“执法难”,主要反映在受长期以来形成的“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极少数地方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司法执行难以顺利落实,良好的法律没有完全通过公平有效地执法行为得到体现,降低了法律权威。 

2.2农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观念束缚 

由于长期受以“和”为贵的思想和小农意识影响,在广大农村群众中还存在着“耻讼”的思想,每当遇到麻烦或者纠纷,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认为打官司可耻。这种思想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碍农村法治化进程,而且还助长了歪风邪气和农村犯罪现象的发生。另外,在一些偏远偏僻村庄,有些农民虽然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是不能采取一定的行动 

2.3“三农”立法滞后。 

现有三农相关法侧重于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对农业农村基本关系的规定则涉及不多,目前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和管理“三农”工作,尚缺乏制定一部轴心的乡村振兴基本法。与此同时,国涉农立法总量不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另外,國涉及农业农村的立法修法质量不高,过于笼统、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3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 

3.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 

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3.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 

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村一级就无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 

村委对法律和上级决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根据走访调查不少村委除了在墙上张贴了一幅漫画式的防火防盗瓷砖外,再也没有其他的关于法律知识和上级决策及精神的宣传。而且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4农村社会结构不合理 

从农村人口结构来看,“未富先老”相当突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临许多生产、生活甚至生存的难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得到了承认,但政治上并没有得到完全承认,选举权、被选举权无形之中被剥夺。 

3.5顽固的家族势力 

有的农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有的以家族势力对抗基层政权、干涉执法司法,个别还出现了家族式、集团化犯罪。 

4农村法治建设问题解决途径 

4.1加快农村立法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 

4.2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有效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降低群众用法成本,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最大限度满足农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 

4.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 

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4.4加大农村执法监督力度 

对现有农业法律法规要加大执行和实施力度,促进农村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农村依法治理。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保证各项涉农法律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建立健全农村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5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 

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一方面配备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另一方面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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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昌彩.推动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研究.决策咨询[J].2018,(04),54-57+63 

[3]赵柏冰.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农民致富之友[J].2018,(21),182 

作者简介:汪翠(1997—11月)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本文来源:https://www.365978.net/huatizuowenzhuanti/55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