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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篇1
为进一步巩固汽修厂安全生产成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维修质量事故发生。完善我汽修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我厂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交通局汽修所领导来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我厂发现多项不足,根据汽修所领导的指导精神和部署安排。我厂及时于6月x日召开全厂职工大会传达县交通主管部门指导精神,成立了以徐翥为组长,童锦才为副组长,孙治东、赵中国、刘大伟、李家顺、李成勇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领导小组。结合我汽修厂安全生产实际,我厂早下手、早安排、早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具体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的指导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为核心。以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为突破。以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为根本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全面落实行业管理抓基础的工作要求,实现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相互促进、推动我厂安全生产稳步发展,通过这次隐患的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从根本上促进了我厂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
1、安全生产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从业人员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聘用、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
5、安全设施的管理使用,包括:机械设备安全及制度建立、消防制度的建立,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消防通道畅通等。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恶劣天气的应急措施等。
7、生产区域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人员职责,安全用电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考核等情况。
8、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岗位职责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有害物质(废油、废水、废气)的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制度,废旧配件材料的回收处理制度。
10、加强车辆的维修维护质量,严格按照进厂、过程、竣工程序进行作业,无缺项、漏项作业。杜绝弄虚作假。签发出厂合格证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11、加强计算机的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录入车辆电子信息及相关作业内容,保证车辆电子档案齐全有效。
三、检查办法:
根据此次专项活动的统一安排,领导小组具体采取逐项现场检查。互查、分项查、综合查、全面查。按照汽修厂整治方案逐步进行。
(1)、个人自查。所属从业人员根据检查内容,自己查找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查处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2)、修理厂分项查。领导小组对全厂所检查项目及内容明确分工,各负责人分项进行认真,将检查出的问题安排专人进行整改。
(3)、综合检查。领导小组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领导所属从业人员互查,现场检查及时召开检查情况分析会,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全厂人员进行考评。
(4)、全面检查。由修理厂领导小组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全厂进行全面检查巩固此次专项活动成果。
四、时间和步骤:
按照汽修厂统一安排,这次活动从6月x日开始,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6月x日——6月x日,召开全厂从业人员会议,传达文件、进行动员,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二)综合检查(6月x日——6月x日)
1、领导小组深入现场逐项进行检查,查漏补缺。
2、组织全体从业人员互查,现场检查、交流经验、综合治理。
(三)检查验收(7月x日-7月x日)
1、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2、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五、主要措施:
1、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意义深远,修理厂领导带头,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2、在整个排查工作中,组织严密、工作过细、方法灵活、效果明显,将安全生产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领导小组认真负责,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不断调整各种工学矛盾,确保了此项专项排查治理活动落实到实处。
4、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活动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认真做好各种会议记录和检查排除隐患记录。
六、工作要求:
1、修理厂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长效观念,克服各种模糊认识,确保此项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2、加强宣传工作。使专项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3、检查工作应仔细。发现问题应准确,纠正隐患要及时,整改措施要得力,防止漏项漏检。
4、定期分析形势。巩固整改治理效果,强化安全理念,真正使安全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效果明显。
汽车修理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篇2
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申请”。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修改为“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十、删去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先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附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三)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备案经营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备案经营项目范围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十三、删去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十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2)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十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二十、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见附件2”修改为“见附件3”。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修改为“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删去第二款。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删去第五十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九、将第五十一条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一、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将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并删去第九项。
三十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三十三、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三十四、增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作为附件1,《机动车维修标志牌》修改为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修改为附件3。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修理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我厂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力度。根据县运管所传达的《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落实责任,全面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影响我厂安全稳定的因素和隐患,加强我厂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
我厂成了以厂长黄润林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班组安全稳定排查工作的职责及任务,多角度排查我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我厂广泛动员,全员参与,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各项检查共查出大小问题15个,其中监督现场整改问题5个。通过检查与考核的有机结合,促进全厂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提高。
二、狠抓汽车维修质量关,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作为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不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影响托修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影响整个修理行业的整体形象。
1、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制度。收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厂将这些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厂的相关制度相结合组成了我厂质量保证体系文书。
2、严格执行各类规章制度。
一是认真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严格实施采购登记制度,清楚掌握配件来源去向,以便质量问题溯源;
三是规范旧件处理,换下来的配件总成及时提醒托修方处理,如在修理环卫处的车辆时,我们是送回旧件之后领取派修单据的方式在进行处理。
四是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每次二维车辆出厂,均由试车员试车、检验人员检验签字后填写合格证方能出厂。
3、诚信为主、公开透明。
一是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明确标价,绝不欺骗隐瞒托修方;
二是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的规定办理。在此基础之上,我厂放宽了质量保证期限,这既是对维修质量的承诺,更是对维修技术的保证。
三是公示服务机构、流程、服务人员照片和作业投诉渠道。
四是增强维修透明度,车辆在检修检测时,按照车主要求认真查找车辆存在的故障和安全隐患,对车主没有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对目前可以使用,但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件,在车辆出厂时告知车主注意,并适时电话提醒车主。
五是合理收费,严格按照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通过以上措施,一年来,我厂没有出现只收费不修理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行为,不存在损害维修行业信誉的行为,也没有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发生。
三、消防安全。
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对各班组专用的灭火器等进行逐一排查,及时更换失效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