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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毕业论文1

       铜陵学院成教高等教育

专升本(本科)毕业论文

当前解决法院执行难若干问题及对策

        姓       名:                                                                   

指 导 老 师:                                                                                                               

班 级 专 业:                                                                 

      完 成 日 期:                                                                       

引言:论文摘要

一、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执行难对当事人损害

(二)执行难对企业机关单位损害

三、法院执行局难以执行具体成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执行局执行难和相关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当前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对策

                                2014届专升本法学   陶志

摘要:文章分析了企业执行力不高的原因,并阐明了如何提高执行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关键词:执行力;现状;途径

一、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 执行难对当事人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 执行难对企业机关单位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法院执行局难以执行具体成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 执行局执行难具体分析和相关解决方法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页

[[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

[[3]]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

[[4]]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

[[5]]方蓅芳. “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6]]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页

法律的毕业论文2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及其免除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为上市公司必建的制度,然而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常被人们忽视,我国对此在法律规制上也比较欠缺。本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学原理,借鉴国外成果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及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并对构建独立董事免责机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  民事责任  免责

一、独立董事概述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三、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绪     论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等国“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直接在董事会下设独立董事,以便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不仅如此,一些实行“二元制”的国家,如韩国和日本,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由于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存在 “一股独大”和国有股权虚置问题,而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为了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三章第五节和2005年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对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特别规定都强调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但对于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却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要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达到设置独立董事之初衷,就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免责机制。因此,本文就我国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及其免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探讨。

一、独立董事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涵义

根据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美国的独立董事是指不曾是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员工;不是企业员工的亲属;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任职于为企业提供重要服务的机构;只从企业领取董事报酬,无其他利益关系。英国对独立董事的规定为:绝大多数的非执行董事应独立于管理阶层,且与企业无利害关系。加拿大规定了董事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管理阶层且拥有独立判断能力。新加坡规定: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董事所涉及的关系不会影响其进行独立判断,就可视其为独立董事。各国对独立董事的定义虽不一样,但其所要表达的含义是一致的:独立董事是那些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

独立董事有时被称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事实上,这几个概念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内部董事、外部董事是北美常用的称谓。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则多为英国和英联邦国家使用。内部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负责人和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负责人和雇员,也称执行董事。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一般指非本企业的职工与管理人员而出任公司的董事。外部董事又分为灰色董事和独立董事两大类。灰色董事有时也称作“灰色的外部人”,是指除供职于董事会而与管理层相联系外,还与管理层有着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的联系的外部董事。而独立董事除供职于董事会外,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其他联系。由此可知,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但并不一定是独立董事,也可以说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本质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根本所在。如何判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成为独立董事最基本的界定。美国律师公会规定:只要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3我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经济地位上的独立。独立董事不能与所任职的公司有经济联系或业务往来,自身利益不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只从公司领取董事报酬,无其他利益关系,这避免了独立董事在工作中受经济利益的影响而有违职责。法律人格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作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代表,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基于人格独立的要求独立董事与所任职的公司不能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如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雇佣关系、业务关系等。

(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首先要履行一般董事的职责,其次还要履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其特别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这是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首要目的。我国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的第一项就是“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同时也赋予了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特别职权。第二,就公司的发展战略,关键人员的任免聘用,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一点《指导意见》中也做了相关规定。第三,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化的信息、知识等方面的支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第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引进独立董事,将形成对大股东权力的有力制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4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仅为1/3,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独立董事职权的有效行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上无法占据主要地位,而当独立董事的意见与公司不统一时,法律只规定必须对外披露,而无其他实质有效的具体措施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实属遗憾。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的责任是指独立董事对自己违反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诚信忠实义务) 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促使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其义务,实现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功能。

(一)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独立董事的责任种类可从不同角度作不同划分:第一,从责任形式上来看,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独立董事违反其民事义务如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特别义务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视、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规定。至于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具体罪名在《刑法》中作了详细规定。第二,从违反义务的内容来看,有独立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和违反特定义务的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

    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独立董事因未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给公司、股东及第三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依据被侵害主体不同,分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民事责任相较于行政及刑事责任,重在补偿,也只有民事责任可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充分的补救,尤其是损失赔偿责任可有效地控制不法行为人,预防、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5

1.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说法。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和信托关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根据本国公司法规定主张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任关系,其中委托人使公司,受认人是董事,委托标的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传统的大陆法习惯,因此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引用委任关系说明公司与董事关系比较符合中国人的习惯与传统。6独立董事的职能不同于一般董事,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仍可视为一种委任关系,但委任标的为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性质。

由于注意义务是董事必须谨慎、尽力履行职务的义务,因此当董事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善管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害时,可根据民法上的一般原则承担委任合同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一方面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其与公司之间委任合同的行为,因而董事应向公司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另一方面,上述行为如果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此时董事又应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若仅认为是违约行为,则不利于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故有学者指出,“虽然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委任关系,但是,董事致公司以损害并不限于受任人不履行债务这一种行为。有时,董事也可以因其侵权行为而使公司遭受损失。这样,董事赔偿责任的单一性质就被多元性质所代替了。”7基于此,可认为董事在违反忠实义务时产生向公司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公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考虑到董事地位的重要性,许多国家的商法对董事的责任都另行规定。《日本商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了董事的特别的连带责任,《韩国商法》第399条第2款也规定了懂事的连带责任。这些责任是无法用委任合同来说明的,可以看作是商法上的董事责任的特别规定。8

结合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可归结为:因合同不履行而承担的责任;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因商法、公司法特别规定而承担的责任。

我国独立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具体内容:

决策责任,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是独立董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它只明确了董事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未涉及是否应对股东及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违法违规责任,独立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独立董事不履行职责或履职越权,给公司、投资者或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责任。独立董事属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履行职务,可能知悉公司内幕消息,就应列为《证券法》上内幕交易的主体。独立董事泄露内幕信息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证券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业禁止责任。独立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将其非法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或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收受贿赂的责任。独立董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资产,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资产,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独立董事在其签署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要同上市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董事的归责作了具体规定。

2.独立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董事与公司外的第三人(股东及债权人)并无法律关系,只是在董事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可以依照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追究董事的侵权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免于遭受董事不法行为的侵害,不少国家商法公司法均另外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日本商法》第266条之3规定,董事在职务履行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与其他的董事、监事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不仅仅是指董事的行为直接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还包括因懈怠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害而间接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情况。9 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条第1款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因未履行假扣押公司资产完整的固有义务而生的一切责任。”10 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未规定董事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但我国《证券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在有虚假陈述或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责任。《海南特区股份公司条例》也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重大过错,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

借鉴各国及我国公司法律有关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的规定,可将独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分为特别法定责任及一般侵权责任。我认为关于独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应该扩大到公司法,而且要规定独立董事直接和间接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3.独立董事责任的追究

当董事违反了注意义务或忠实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照各国立法例,公司对董事责任的追究,一般包括公司直接追究董事责任和股东代表诉讼两种途径。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在董事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时,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但由于公司是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通过公司的机关来行使,由谁代表公司提起对董事的诉讼?对此,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美国等大多数国家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业务执行机关,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董事的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应由监察人代表公司,股东会也得选代表参与诉讼。《日本商法》规定公司对董事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在诉讼中代表公司。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此作直接规定,但根据其中第152条可以认为,监事会是代表公司行使对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机关。虽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存在某些重合之处,12但两者处于不同的公司组织机关中,独立董事违反其法定义务时,也应当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对独立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董事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怠于追诉时,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13各国普遍规定在公司怠于追究董事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即赋予股东实现公司权利的途径,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股东代表诉讼是一个非常容易被滥用的制度,制度设计不当将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经营健全、稳定的发展。因此,应当在有效防止股东滥用代表诉讼提诉权的同时,又充分发挥其在经营监督方面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三、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一)国内外有关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免除的规制

独立董事法律责任的免除主要是指追究独立董事民事法律责任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可以减轻或免予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不能够免除的。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而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经营判断原则,它主张董事在审理公司事务时,如果所作出的决议是基于合理的资料,采取的措施也是适当的,即便此种决议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灾难性的,董事也不对公司承担责任。14《日本商法》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非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免除。但因发生与公司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经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多数同意可以免除。对于董事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如果该董事履行职务是基于善意且没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一定限额的责任。由日本商法看来,董事责任的免除主要是由股东决定,但不能免除董事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董事是基于何种原因的过失都必须为他的行为负上一定的责任而不能一概不管。日本对独立董事责任免除的规定,可以避免独立董事因为过失导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承担过重的责任,也有助于吸引人们担任独立董事并发挥其积极性。

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免责条款目前只有《公司法》进行了说明: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该条文对于独立董事的免责规定得过于简单,单一的条款不能涵盖免责的各个方面,既不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也忽视了独立董事利益的保护。

(二)对于构建我国的免责机制的看法及建议

一旦全面建立了有关股东诉讼制度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解释等民事损害赔偿机制,就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董事责任免除等方面的法规,以确保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在独立董事责任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免除机制,往往会使得独立董事感觉履职与承担责任压力太大,抑制其工作积极性与创新精神的发挥。就此笔者对构建我国免责机制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及建议:

1. 独立董事违反诚信忠实义务的责任不得免除。忠实义务是独立董事应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对独立董事原则性的要求。如果独立董事违反这一原则性要求,必须承担责任且不得免除。

2.上市公司故意欺诈、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而独立董事已尽职尽责而不能发现的,可以免除责任。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独立成员,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因此对于公司或董事有意隐瞒而已尽其职权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3.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可因股东大会决议而免除。公司法的基本规则为“大多数规则”,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律责任可经公司2/3股东的同意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免除责任。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责任还可因董事会决议而免除。我认为这一点在我国不可行,因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完善,如果独立董事的责任可经由董事会决议而免除,那么就容易腐蚀独立董事,无法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样也就失去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之目的。

4. 如果独立董事的过失行为是基于善意、合理实施而使公司遭受损害,对于独立董事非故意的过失责任应只作适当的免除,但不得完全免除。这样有利于适度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行为,不因可以免责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果独立董事仅因较为轻微的疏忽,而导致其终身收入都难以承担的高额赔偿责任,势必会抑制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与创新性,从而也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因此应当导入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承担过重的责任,保障独立董事的利益。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有独立董事制度成长的土壤,但是独立董事制度仍然是要经过不断的理论论证和实践完善才能够茁壮成长。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是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对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如何问责及怎样免责,尚处于理论研究方面还未上升到法律层次。通过此次毕业论文的写作和相关理论的学习,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1、独立董事制度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来进行规范,专门的立法才可能详尽细致的完善独立董事的各个方面;

2、独立董事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因为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给受损方以实质的补偿,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只是起到制裁威吓作用,并不能弥补受损方因独立董事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3、第三人应成为独立董事民事法律责任的对象;

4、免责机制必须完善,但不能轻易免除所有责任。

参考文献:

[1] 段从清著.《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 张忠野著.《公司治理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蔡元庆著.《董事的经营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 何廷玲著.《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马更新著.《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6] 赵志刚著.《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7] 赵旭东主编.《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出发》[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8] 黄来纪、布井千博、鞠卫峰主编.《中日公司法比较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9] 陈建勋.《试论董事民事责任的免除》[J] .载《公司法评论》.2005年第2辑.

[10] 陶光辉.《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归制》[J].载《公司法律报告》.2006年第3卷.

[11] 孙敬水.《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J].载《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9期.

法律的毕业论文3

前   言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验,是集中训练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必要教学环节。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各项工作,使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有章可循,促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升,教务处编印了《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目前我校本科专业已涉及工、理、文、经、管、法6大学科,而不同学科对毕业设计(论文)上的要求和做法又不尽相同,故教务处对《手册》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2010版的《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以下简称10版《手册》)。    结合我校近几年的发展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情况,10版《手册》中的某些规定难以适合我校所有专业,各学院可根据其原则参照执行,并参考《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有关卷册,制定出适合本学院各专业特点的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在本10版《手册》执行过程中,广大师生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敬请不吝赐教。

                                                     

   教务处

                                                  二○一○年三月

目    录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目的作用和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地位与作用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索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环节。同时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要求

1.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教学过程,使学生树立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严谨求实的作风、团结协作的品质、勇于探索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2.培养学生树立科学发展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用实践检验理论的思想。

3.培养学生利用文献、实验、生产实践和调查研究等方法获取知识的技能,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对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运用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实验能力、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科技写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

5.力争解决来自实际生产中的问题,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校各专业的特点,把毕业设计(论文)分为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理工类)和毕业论文(文管、艺术类)三种类型,其侧重的教学基本要求分别如下:

1.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侧重对学生工程设计能力的培养。

(1)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能有目的地查阅科技文献,独立分析和归纳资料,拟定设计方案(包括技术、经济、实施条件等)。

(2)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和工程设计中分析、计算方法等,独立地、有创新性地完成设计工作。

(3)正确运用工程制图方法,按照国家制图标准与设计规范按期完成规定数量和设计绘图工作。

(4)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出设计说明书或操作使用说明书。

2.毕业论文(理工类)

以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训练为主,根据专业特点兼顾安排适量的工程训练或社会实践内容。

(1)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能有目的地查阅科技文献资料,独立分析和归纳资料,了解本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分析和阐述课题在国内外的状况以及研究意义。

(2)独立的、有创新性的拟定本课题研究方案和实验技术方案。

(3)完成本课题的主要实验,正确掌握测量分析技术和数据处理方法。

(4)正确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论证,撰写科学研究论文。

3.毕业论文(文经管、艺术类)

以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训练为主,根据专业特点兼顾安排适量的社会实践内容。

(1)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能有目的地查阅科技文献资料,独立分析和归纳资料,了解本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分析和阐述课题在国内外的状况以及研究意义。

(2)独立的、有创新性的拟定本课题研究方案。

(3)完成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正确掌握分析或设计方法。

   (4)正确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研究方案结果进行分析论证,撰写科学研究论文。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组织与管理

全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组织实施。

1.教务处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天津市教委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的指导文件,制定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并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宏观指导。

(2)组织校级毕业设计(论文)督导组,对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全程监控。

(3)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经费、实验室、毕业设计场所等问题,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4)检查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开展情况;汇总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学生选题情况、指导教师情况等。

(5)组织部署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毕业答辩等工作,听取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汇报,做好工作总结。

2.学院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规定,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组织有关教研室根据学校统一部署,拟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措施。

(3)负责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正常进行,并随时检查,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

(4)审定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和题目,审定学生选题,审查指导教师资格,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负责组织和执行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和总结工作。

(6)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审定学生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7)负责组织院级毕业设计(论文)督导组,对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质量监督。

(8)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做好工作总结,对本届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拟定整改措施。

(9)保存毕业设计(论文)资料(选题申请表、开题报告、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图纸、外文翻译及原文、答辩记录、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成绩评定表等),期限三年;评选、推荐出各专业有代表性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立卷归档。

(10)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使学生妥善处理好就业求职与毕业设计(论文)之间的关系,减少和消除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3.教研室职责

(1)编写毕业设计(论文)大纲,选定设计(论文)课题并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论证。

(2)提出指导教师名单。

(3)认真组织学生选题、检查、督促教师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工作和毕业设计(论文)。

(4)检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请表、任务书,开题报告等。

(5)控制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6)成立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

(7)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期中、期末检查和工作总结。

(8)收集整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并交学院保存。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资格和职责

(一)指导教师资格

1.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因工作需要,优秀的助教经过充分准备和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并在第七学期末前填写《天津科技大学初级职称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在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负责传、帮、带条件下,方可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2.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有协助过其他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经历。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比例≤30%。

(二)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1.具有本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深厚基础;

2.了解本学科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

3.熟悉所指导课题的研究情况、具备指导该课题研究的能力;

4.熟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5.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理工类专业不得超过8人,人文社科、艺术、经济管理类专业不得超过10人。

(三)指导教师职责

1.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指导,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鼓励创新,结合课题指导,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妥善处理好就业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的关系。

2.根据学生的特长,指导学生做好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并注意课题更新。

3.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实施方案,全面掌握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出勤状况。

4.制定并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5.指导学生开展查阅文献、实验、调研、处理数据、分析资料以及说明书和论文写作等各项有关工作,审定学生论文提纲或设计方案,及时解答学生设计(论文)中的问题、纠正错误。对学生的指导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记录表。

6.完成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作品及毕业论文等进行审定、指导修改和复审,提交指导教师评语和成绩。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资格认定

1.答辩前一周各学院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查。

2.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原则上不许请假,因特殊原因需事先请假,最多不得超过三周,否则取消答辩资格。

3.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无故旷课时间累计超过一周者,取消答辩资格。

4.有重大违规者取消答辩资格。

5.有抄袭行为者取消答辩资格。

6.撰写的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未通过评阅审查者,取消答辩资格。

7.学院答辩委员会公布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学生名单,只有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学生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

为了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目的,必须认真选择合适的课题。选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课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新意,难度、份量适当,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课题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应把握在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在给定时间内能完成的程度。对于结合生产和科研实际的较为复杂的课题,要务求取得阶段性成果。

2.课题应尽可能与生产或科研任务相结合,原则上一人一题;确需两人以上合做一个课题时,要有明确的分工,分别列出不同要求,使每个学生按一定要求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并应了解整个课题情况;

3.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确定后,本着因材施教原则,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选报课题。

4.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在实际任务、具有理论探索意义、具有实际应用前景、具有创新构思的课题中选取,其中工程类专业参加工程类课题的学生人数应占学生总人数的80%以上。

5.工程类专业工程设计型的题目应占课题总量60%以上,以强化工程基本训练,掌握专业基本技能。

6.选题中鼓励不同学科(专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提出课题。

7.学生也可结合就业需要到现场或用人单位进行毕业设计,但需执行《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要求

(一)毕业设计

1.工程设计类:工程绘图量,机械类专业的学生至少要独立完成折合成图幅为AO号图纸不少于3张,其中至少有1张AO号图纸手工绘制,并应用计算机完成一些设计计算;非机械类专业的学生至少要独立完成折合成图幅为AO号图纸不少于2张,其中至少有1张AO号图纸手工绘制,并应用计算机完成一些设计计算;

2.电类专业的学生要根据题目的实际情况,独立或合作完成工程(或科研)项目中的全部或相对独立的局部设计、安装,要有较完整的系统电气原理图或电气控制系统图;其中产品开发类课题应有实物的性能测试报告;

3.软件工程类须提交程序软盘和源程序清单并应有测试报告、软件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4.毕业设计说明书正文应在20000字左右。

(二)毕业论文(理工类)

1.工程技术研究类:工程绘图量折合成图幅为AO号的图纸不少于1张,其中至少有1张A1号图纸手工绘制,并能利用计算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和实验结果分析。

2.实验研究类:以实验或试验为主的课题,论文中应有实验数据、测试结果、数据分析意见与结论,并有改进实验内容、方法等方面的建议。

3.毕业论文(理工类)正文文字应在20000字左右。

(三)毕业论文(文管、艺术类)

1.文管类专业毕业论文正文文字应在10000字左右;

2.艺术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由两部分组成,毕业作品和毕业设计和/或毕业论文。其中毕业论文正文文字应不少于5000字;专业设计说明书正文应不少于8000字;

4.外语类毕业论文不少于5000个外语单词。

(四)非外语类学生应翻译与课题有关的外文资料,译文字数为5000汉字左右。

(五)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应不少于15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鉴于毕业设计(论文)篇幅,规定艺术设计类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外语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其中中文文献不得超过3篇。

(六)毕业实习后学生应完成实习或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2500字。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本科生必须认真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说明书和毕业论文的质量不仅取决于它的内容,而且有赖于它的文本质量和编辑水平。学生要通过毕业设计说明书和毕业论文的撰写,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作者的设计能力、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科研成果。毕业设计说明书和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文理疏通、文字简洁、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数据可靠、立论正确、逻辑性强。

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的篇幅:理工科一般在2万字左右,文科、管理一般在1万字左右。英语专业一般在5000英文单词。论文须用计算机打印。

一、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组成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请表;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计划进度表;毕业答辩记录表;成绩表;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外文资料翻译及外文资料原文复印件;毕业实习或调研报告;其他(图纸、计算机软件源程序、软件测试报告、软件使用说明书等)等。

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文件的书写及装订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的填写要规范,学院、专业、学号等信息要完整,不能使用简称,卷面要整洁,如为手写,则一律用黑或蓝黑墨水,字体要工整,如打印,签名处必须手写。

为便于操作和管理,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档案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1.毕业设计(论文)装订次序(每生一册)

(1)封页(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制作)

(2)扉页

(3)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中文摘要

(5)英文摘要

(6)中文目录

(7)正文

(8)参考文献

(9)致谢

(10)附录

(11)文献翻译(含扉页,外文资料原文)

2.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档案装订(每生一册)

(1)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请表;

(2)实习/调研报告(含扉页)

(3)开题报告;

(4)中期检查表;

(5)计划进度表;

(6)毕业答辩记录表;

(7)成绩表。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档案与其它资料一起,装入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填写好袋面内容,交指导教师,经审阅评定后归档。

三、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与格式

(一)内容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标题字数要适当,一般不超过20汉字。

2.中外文摘要及关键词

简要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中文摘要400~600字左右,中英文摘要的内容要一致。关键词一般以3~5个为妥。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

3.目录

目录应独立成页。目录按二级标题编写,要求层次清晰,且要与正文标题一致。目录还应包括引言、参考文献、致谢、附录等。

4.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正文包括引言或前言、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1)引言或前言,要在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主体之前,用简练概括性语言引出论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综合评述前人工作,简要说明设计、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诠释。一般教科书中有的知识,在前言中不必赘述。主体是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的主要部分,文字应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或设计思路清楚,论据或参考数据准确,论证或设计过程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

(2)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包括参考数据、设计方法、理论分析、数据资料、实验方法、实验结果,以及图表,形成的论点和结论等。由于研究、设计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有很大差异,对正文内容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合乎逻辑,层次分明。

5.结论

结论是对整个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主要成果的归纳,要突出论文的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主要工作进行评价,一般为400~1000字。

6.参考文献与注释

参考或引用了他人的学术成果或学术观点必须在文中明确标明,严禁抄袭、占有他人的成果。参考文献必须是学生本人真正阅读过,以近期发表的文献为主,应与论文工作直接有关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排列。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部位,须用上标标注[参考文献序号]。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

7.致谢

致谢是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的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避免俗套。

8.附录

有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的附录中。

根据需要可在论文中编排附录,附录序号用“附录一、附录二”等字样表示。

(二)书写要求

1.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汉字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除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已废除的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应该以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为准。数字用法应该以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学位论文一律用汉字书写。部分专业学生以外文书写学位论文时,论文须用中文封面。

2.层次标题    

层次标题要简短明确,同一层次的标题应尽可能“排比”,即词(或词组)类型相同(或相近),意义相关,语气一致。

3.篇眉和页码

篇眉从正文开始,奇偶页相同,各部分首页也要有篇眉。工程设计说明书及毕业论文分别为“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1,2,3)连续编排,之前的部分(中文摘要、Abstract、目录等)用大写罗马数字(Ⅰ,Ⅱ,Ⅲ……)单独编排。

4.有关图、表

图要精选,要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的标识符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正文表述中所用一致。图在文中的布局要合理,一般随文编排,先见文字后见图。图题应简明。图序和图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排于图的下方

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一般随文排,先见相应文字后见表。表序与表题:表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表序和表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排于表的上方。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图2-5,表3-2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

5.表达式

表达式主要指数字表达式,也包括文字表达式。表达式需另行起排,并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序号加圆括号,右顶格排,如(5-1)。

6.量和单位

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具体要求请参阅《常用量和单位》,计量出版社,1996);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7.参考文献与注释

文科论文引用文献,若引用的是原话,要加引号,一般写在段中;若引的不是原文只是原意,文前只需用冒号或逗号,而不用引号。根据《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按顺序编码制,作者只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 al”。文献中的外文字母一律用正体。俄文文献名第一个词和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余者小写;日文文献中的汉字须用日文汉字,不得用中文汉字、简化汉字代替。

参考文献数量应不少于15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按引用先后,在正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如[1],[2],……),并与文末的参考文献相对应,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如果在注释里引用参考文献的,参考文献的格式不变,但需用括号标示。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为:

(1)期刊文章:

[序号] 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图书:

[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文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C]//论文集作者.论文集名(:其他信息).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公开日期.

(6)标准:

[序号]标准制定者.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7)报纸文章: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年,月,日(版次).

(8)报告: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示例:

[1]袁庆龙,候文义.Ni-P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

[2]刘国钧,郑如斯.中国书的故事[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79:115.

[3]孙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C]//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

[4]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5]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中国,881056078[P].1983-08-12.

[6]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58-60.

[7]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8]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7.致谢

另起一页。“致谢”二字中间空两格、四号字、黑体、居中。内容限1页,采用小四号宋体。

8.附录

另起一页。“附录”二字中间空两格、四号字、黑体、居中。与论文有关的数据表,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主要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指标和测试精度。具体打印要求与正文保持一致。

9.设计图纸

毕业设计图纸要求图纸上的各项内容符合制图标准。

10.文献翻译

译文资料要尽可能与所做课题紧密联系,避免翻译资料选取的随意性,译文不少于5000汉字。外文资料用A4纸复印,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打印。译文的打印格式除页眉改为“天津科技大学外文资料翻译”外,其它一切格式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文本格式打印。

10.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使用A4复印纸打印,打印格式除页眉改为“天津科技大学实习报告”外,其它一切格式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文本格式打印。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2500字。

(三)印刷及装订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单面打印,学校统一装订

(四)排版要求

1.纸张及页面要求

2.扉页

3.中、英文摘要要求

4.目录

具体格式见后面示例。

5.正文

(1)毕业设计

续表

(2)毕业论文(理工类)

(3)毕业论文(文经管类)

6.其它

毕业设计(论文)文稿示例(本行不显示)

毕业设计(论 文)题目

ENGLISH SUBJECT

专        业:(宋体小三、加粗)

姓        名:(宋体小三、加粗)

指 导 教  师:(指导教师手签)

申请学位级别: 学 士(宋体小三、加粗)

论文提交日期:(宋体小三、加粗、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学位授予单位: 天津科技大学(宋体小三、加粗)

外语类扉页示例(本行不显示)

Stylistic Features of News Reporting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Bachelor of Arts

By Zhang Xueyuan

(03121130张雪媛)

Supervisor: Li Qiaoqiao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une, 2008

摘  要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关键词:XXXXX; XXXX; XXXX

ABSTRACT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Key words: XXXXX; XXXX; XXXX

毕业设计说明书目录示例(本行不显示)

目    录

第一章  XXXX…………………………………………………………1

第一节  XXXX…………………………………………………………1

结论……………………………………………………………………X

参考文献………………………………………………………………X

致谢……………………………………………………………………X

毕业论文(理工类)目录示例(此行不显示)

目    录

1.□XXXX……………………………………………………………….1

1.1□XXXX………………………………………………………………1

结论…………………………………………………………………… X

参考文献……………………………………………………………… X

致谢…………………………………………………………………… X

毕业论文(文管类)目录示例

目    录

一、XXXXXXXX………………………………………………………….1

(一)XXXXXXXXXXXXX…………………………………………………1

(二)XXXXXXXXXXXXX…………………………………………………2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此页为毕业设计说明书示例

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说明书正文示例(此行不显示)

第一章□XXXXXXXX

(空一行)

第一节□ XXXX(小四号宋体居中,不接排,序号与节名间空一个汉字符,与章节标题空一行)

一、XXXXXXXXXXXXXXXX (小四号宋体顶左,不接排,单倍行距 序号与题名间空一个汉字符,与节标题空一行)                    

(一)XXXX (小四号宋体,不接排,居左书写,单倍行距,序号与题名间空一个汉字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页为毕业设计论文1示例

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理工类)正文示例(此行不显示)

1 前言(一级标题四号黑体居中,序号与题名间空一个汉字符)

(空一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1.1 XXXXX(小四号,宋体顶左,序号与题名间空一个汉字符 与章节标题空一行)

1.1.1 XXXXX(小四号宋体顶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表1-3□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标题二.另起一页)

此页为毕业设计论文2示例

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文管类)正文示例(此行不显示)

引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一、XXXXX(四号,宋体,顶左。)

(一)XXXXX(小四号宋体加粗顶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表1-3□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图1□我国历年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

“参考文献”式样(此行不显示)

参考文献

[1]王传昌.高分子化工的研究对象[J].天津大学学报,1997,53(3):1-7.

[2]李明.物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7,58-62.

[3]Dupont B.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in sever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 with an unrelated MLC compatible donor.In:White H J,Smith R,eds.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xperimental Hematology.Houston Intremational Society for Experimental Hematology,1997.44~46

[4]王健.建筑物防火系统可靠性分析[D].天津:天津大学,1997.

[5]姚光起.一种痒化锆材料的制备方法891056088[P].1980-07-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GB3100-3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4,12-15.

[7]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8] [英] M奥康诺尔著.王耀先译.科技书刊的编译工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56-57.

(以上,中文的用5号宋体,外文的用5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如果需要两行的,第二行文字从序号后边起,与第一行文字对齐。)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毕业设计(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考核评分的手段,而且是培养学生思维、概括和表达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整个本科教学质量和效果也是一次全面检查。

1.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各学院由主管院长负责,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成员:主任1 人,副主任1-2 人,委员3-8人,秘书1人)。学院答辩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答辩工作,指导、检查本学院各答辩组的各项工作

2.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评价的科学、公平和公正,答辩组须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人,答辩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确因专业原因不得不进行小组答辩的,答辩组应在答辩之前认真阅读将答辩的设计(论文),并在答辩中提出四个以上的与课题相关的专业问题,以保证答辩质量。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

3.答辩时由答辩人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10~15分钟,答辩小组向答辩人提问,对毕业设计(论文)中的关键问题进行质询,考核学生创新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掌握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设计和计算方法、实验过程和测试方法的结果,时间为20~30分钟。

4.答辩小组评定答辩成绩和写出评语,并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答辩小组三方面的分数和评语,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提出意见,交答辩委员会审定。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1)由于学生本人不努力,未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2)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

(3)学生未取得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资格。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的评语和评分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构成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收资调研、设计(研究)过程表现、设计(论文)质量、成果审核和答辩情况几部分综合确定,按五级分评定,由指导教师(占45%)、评阅人(占15%人)、学院答辩委员会(占40%)分别给出。

鉴于我校目前不同学科专业要求的差异性,各学院可以对指导教师、评阅人、学院答辩委员会评分比例上进行调整,但必须在答辩三周前经学院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评语可参考如下标准掌握:

1.优秀

(1)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勤奋好学、遵守纪律。

(2)按时、全面、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能很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独创性。

(3)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栏目齐全、内容正确、概念清楚、数据准确、图纸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论文撰写规范、条理分明结构严谨。

(4)外文文献译文内容正确;很好地运用了计算机技术和中外文参考文献。

(5)答辩时,叙述、分析问题条理清楚、准确。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数量应控制在15%以内。

2.良好

(1)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勤奋好学、遵守纪律。

(2)按时、全面、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栏目齐全、内容正确、概念清楚、数据准确、图纸较好地执行国家标准,论文撰写规范。

(4)外文文献译文内容正确;较好地运用了计算机技术和中外文参考文献。

(5)答辩时,能条理清晰、准确地分析主要问题。

良好毕业设计(论文)数量一般应控制在40%以内。

3.中等

(1)工作较努力、认真、基本上遵守纪律。

(2)按时、全面、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3)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栏目、内容、概念、数据无原则性错误,图纸基本上执行了国家标准,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4)外文文献译文内容基本正确;能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中外文参考文献。

(5)答辩时,论点基本正确,无原则性错误。

4.及格

(1)工作表现一般,不够认真。基本上遵守纪律。

(2)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基本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任务。

(3)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栏目、内容、概念、数据基本正确,图纸基本上执行国家标准,论文撰写基本规范。

(4)外文文献译文内容和语法在非主要问题上有错误;能运用计算机和中外文参考文献。

(5)答辩时,论点基本正确,有些问题须经教师的启发后方能回答。

5.不及格

(1)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部分有重大原则性错误,未达到教学基本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图纸、数据或说明书中有原则性错误,图纸未执行国家标准,论文撰写不规范。

(3)外文翻译能力、实验能力、上机操作能力明显欠缺。

(4)答辩时,反映出对自己进行的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最基本的内容基本上不掌握,对有关设计中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模糊不清,没达到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的最基本要求。

(5)设计(论文)被确认为抄袭或弄虚作假。

凡符合以上之一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及格。

(三)评分可参考如下标准掌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标准

备注:各学院院可依据学校评分标准制定符合本院专业特点的成绩评分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天津科技大学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评分标准

备注:各学院可依据学校评分标准制定符合本院专业特点的成绩评分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天津科技大学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分标准

备注:各学院可依据学校评分标准制定符合本院专业特点的成绩评分表并报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

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是衡量高校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反馈教学质量信息的重要信息源,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及组织管理,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质量监控,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一) 前期选题质量监控

1.检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工作计划

2.审核教师的指导资格,校外做毕业设计的学生,是否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技术人员和校内教师共同指导;

3.审核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做到一人一题;

4.检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是否合适;

5.检查查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6.检查任务书下达情况。

(二)中期进度质量监控

1.学院、教研室自查和督促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质量和进度,填写中期检查表,研究协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校教学督导检查各专业工作进度、中期检查表和外文资料翻译完成情况。

(三)后期质量监控

1.答辩委员会及答辩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

2.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3.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是否符合规范;

4.毕业设计(论文)评价是否合理,评语是否准确、具体;

5.毕业设计(论文)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6.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水平;

7.学校教学督导随机检查答辩现场。

8.学校抽取部分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再检查、再评定。

附件1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价表

(理工类)

参评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论文质量评价表

(文 管 类)

参评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天津科技大学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

学生在外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应填写《校外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申请表》。在外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各项要求不得降低。

(一)题目选择

题目由校外指导教师和本校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拟定,题目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难易度适中,工作量饱满。

(二)指导工作

各学院必须为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并要求学生必须与毕业设计(论文)单位签订有效协议,并将协议书交学院存档。对这部分学生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抽查、监督,保持与毕业设计(论文)单位的联系沟通。

指导教师应每周至少一次采取网上电子邮件或通信形式与学生保持联系,并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与学生的网上联系记录或书信往来进行存档。各学院要将在外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情况在教务处备案。

对在外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应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单位按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出勤时间、毕业设计(论文)表现和个人总结材料做出鉴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每月向学校指导教师写出书面材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对在外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按要求按时结束毕业设计(论文),返校报到,并将毕业设计汇报材料、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总结、单位鉴定等资料交指导教师,按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3.对于在毕业设计(论文)中不按专业教学要求,纯属打工、以虚假毕业设计(论文)蒙骗学校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毕业设计(论文)单位的学生,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令其立即纠正;对已造成延误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索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环节。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真正发挥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中的作用,特设立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 (论文)奖,每年进行一次校级评选工作。

二、评选对象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为优秀者,均可参加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三、组织工作

1.教务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2.各学院于每年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领导和组织,进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初评和申报工作。

3.各学院完成初评后,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 (论文),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

4.学院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评审意见表;

(2)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摘要及摘要的电子文档和毕业设计(论文)原件;

(3)答辩记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等有关资料。

对报送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选,需由专业教研室、学院签署意见。对未完成以上工作的毕业设计(论文),不能获得参评资格。

5.申报材料汇总后,校教学督导组和有关专家,根据学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标题四)对申报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价。

6.评选结果提交主管校长审定,确定获奖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并向全校公布。

四、评价指标体系

五、奖励办法

 1.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申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总数的70%,评选工作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从严进行。

 2.对评选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学校发给学生及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证书,并给予奖励。

3.对于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务处将把该设计(论文)摘要的电子文档汇总后,印刷成册供学院或学校之间交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评审意见表

附件2: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汇总表

附件3: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撰写规范

附件1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评审意见表

附件2

             学院     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汇总表

学院(盖章):

附件3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撰写要求

出版《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的目的是宣传、展示和交流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和成果,代表我校各学院各专业教学质量。为此,各工作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为了保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的质量,真实反映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撰写规范。

一、行文要求

摘要应言简意赅,术语规范,论据充分,条理清楚,图表、公式、程序要安排紧凑。

每篇文稿6000字左右,一般不超过A4纸4页。

二、排版要求

三、打印要求

A4纸激光打印,文稿清晰。

示例:

基于单片机的模糊控制工程软件的开发

王宏

(工业工程  指导教师:张成)

摘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关键词:模糊控制;单片机;控制系统;电烤箱

Abstract: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Key Words: xxxx;  xxxx;  xxx;  xxxx

一、XXX  

(一)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注:图、表以及参考文献排版同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附表1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此表装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        

附表2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学院                   专业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 题目名称:                                                       

二、 设计(论文)内容及要求:

                                                                                                                                                                                                                                                                                                                                                                                                                                                                                                                                                                                                                                                                                                                                                                                                                                                                                                                                                                                                                                                                                                                                                

指导教师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任务书发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装入毕业设计(论文)档案。

附表3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  院                               

专  业                                

题  目                                

姓  名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4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注:1.“指导教师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由教师用笔填写;

2.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此表装入毕业设计(论文)档案。

附表5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此表装入毕业设计(论文)档案。

附表6

天津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姓名:    

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此表装入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

附表7

天津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分评语表

课题名称: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8

天津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分评语表

课题名称: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评阅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9

天津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小组评分评语表

课题名称:

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      

答辩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10

天津科技大学初级职称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

学    院:

注:此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报教务处一份。

附表11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校外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申请表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学院存留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

附表12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前期工作总结表

学院(盖章):

注:此表于第八学期第四周交教务处

附表13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学院(公章):                                    日期:

主管院长(签字):                                 日期:

附表13            

天津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及成绩汇总表

学院(公章):                         专业:                  

注:第七学期末与电子稿交教务处,选题类型为:科学技术、生产实践、社会经济、自拟、经典和其它。

教研室主任签字:                           学院主管院长签字:              

注:此表应由教务处毕业设计(论文)网上管理系统生成,学院下载、整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教务处备案。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档案材料明细

法律的毕业论文4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      名:  宋宝君                                               

学      号:  1313001263263                                                                              

学      校:  海军指挥学院                                     

        指 导 老 师:                                                      

目    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页

[[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

[[3]]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

[[4]]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

[[5]]方蓅芳. “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6]]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页

法律的毕业论文5

关于我国参与构建反恐国际

合作法律机制的研究

严潇              

摘 要:

自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以来,全球各地的恐怖主义袭击对各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与社会发展,普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打击恐怖主义也逐渐纳入我国与各国之间合作与磋商的重要国家安全战略之中,而国际化反恐斗争中最基本则在于从立法层面上加强我国与各国,与各政府间组织的反恐国际合作。我国当前反恐立法单一,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配套立法还不完善,在未来难以有效地同恐怖主义犯罪作斗争。因此制定我国的反恐基本法与反恐配套法,构建“以反恐法为基本法、各单行法为配套法;以反恐基本法为主导、诸法配合”的立法格局,加深政府间组织以及区域非政府间组织关于反恐立法技术发展的合作,是我国未来反恐立法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反恐合作;反恐立法机制

 

Abstract:

Since the 1930s terrorist hijackings first occurred in Peru.The political,economic,scientific and cultu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of ordinary people because of terrorist activities around the world caused great harms.Also becoming part of our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and cooperation and consultation between countries important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ies.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to reinforce our cooperation with States,inter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terrorism is an international struggle against terrorism in the most basic.Our county’s current 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s are incomplete.Supporting legislations are imperfect and those are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fight crime and terrorism in the future.Therefore,creating the basic development of China’s anti-terrorism laws and anti-terrorism package laws,construction of the legislation pattern such as anti-terrorism laws for the basic laws,a single law for the support of the laws,to the basic law as the leading anti-terrorism,all phenomena with it.Enhanceing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and reg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on counter-terrorism legislation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counter-terrorism legsilation is the reality of China’s future options.

Keywords:

The crime of terrorism;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ainst terrorism;The machanism of 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内外矛盾斗争尖锐化,宗教信仰的对立造成恐怖主义犯罪逐渐演变成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恐怖主义犯罪的活动空间更加广阔,其危害社会稳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不断加深,它威胁国家领土完整,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的安定,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因此仅凭一国或一地区封闭式的反恐行动难以根除此类极端犯罪,需要不断完善我国与他国或政府间组织关于反恐法律机制构建的合作。“国际反恐合作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而法律体制的对接和司法实务的合作,是国际反恐合作的前提和应有之义。”

一、 国际社会关于反恐立法体系发展概述

(一) 联合国反恐国际合作的立法实践

2001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部长会议上指出,打击恐怖主义斗争必须以各国签署、批准和执行联合国现有的l2个反恐公约为开端,这12个反恐公约为:

1、《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此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

2、1970年在海牙签署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公约规定了劫持飞机是一种严重犯罪,对于劫机罪犯的处理办法是:要么引渡,要么按罪犯所在国的法律起诉判刑。

3、《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

4、1973年在纽约签署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再次强调国际法上关于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不可侵犯与应受特别保护以及国家在这方面所负义务的规则的极度重要性,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保护嫌疑犯的权利。

5、1979年在纽约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大会其他有关决议所阐明的各国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考虑到劫持人质是引起国际社会严重关切的罪行,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任何犯劫持人质罪行者必须予以起诉或引渡,深信迫切需要在各国之间发展国际合作。

6、1980年在维也纳签署的《关于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该公约各缔约国,确认一切国家有权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并合法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所可能产生的潜有利益,深信有必要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希望防止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险, 深信与核材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引起严重关注,因此亟需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7、1988年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制止在未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8、1988年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民用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制定了公约适用范围,管辖事宜,犯罪特征及各方主要责任。

9、1988年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

10、1991年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加添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11、《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该公约已于2001年5月23日生效,它扩大和改进了国际法律合作机制,强调遵守国际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国

际法基本原则。

12、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运用法律段通过国际合作来挫败恐怖组织的经济实力,通过打击恐怖主义的外围犯罪,来影响和控制、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以概括加介绍性条款列举形式的定义;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列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要求缔约国开展国际合作;规定缔约国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的责任与义务;要求缔约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二)我国周边国家及政府间组织反恐国际合作的立法实践

1.2003年签订的《关于修订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议定书》是对《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的内容是关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将原先以介绍性条款阐述的恐怖主义行为修改为已经缔结的的公约范围内的犯罪。

2.2005年签订的《欧洲理事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是指公约附录所列的条约之一所界定的罪行,此外还包括煽动公众实施恐怖主义、为恐怖主义招募和为恐怖主义训练的行为界定为罪行:要求缔约国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其中包括预防领域的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中将公约中的恐怖主义行为列为犯罪,并采取必要措施,并对其进行管辖;要求缔约国保护、补偿和支持恐怖主义受害者;要求缔约国对犯罪调查信息中的事实;要求缔约国就犯罪的刑事调查、形式诉讼或引渡程序相互提供国际合作:要求缔约国将恐怖主义犯罪包括在可引渡罪行之列;要求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提供自身获得的情报。

3、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在第9次非正式首脑会议上发表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反恐声明》,2002年,中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首脑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离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这些国家或地区结成或签订的反恐联盟或公约、协议,都有效地制止或打击了该地区恐怖分子的活动,为全球反恐合作提供了有益的模式。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问题

当今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均包含了关于“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列举,此种方法横向的规范了恐怖主义的基本犯罪构成,但存在漏洞,缺乏超前性,难以达到国际共识,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不利于反恐法律机制的完善,成为反恐措施实行的一道模糊不清的“关卡”。因此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需要以联合国为主导,区域间妥善合作,以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的原则为指导,明确“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笔者认为应从犯罪主要构成入分别规定:1、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合法成立的组织及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国,从恐怖主义犯罪实际情况看,不乏部分国及其国家机构支持、资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间接参与或直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2、犯罪手段,包括以政治,宗教,领土资源矛盾等为目的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暗杀、绑架、劫机、劫船等恐怖犯罪分子常用手段,也包括了当前信息网络犯罪中大量破坏政府,国家网络秩序,发布分裂国家,煽动民族矛盾等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或利用网络虚拟性质约束公众心理,引导公众采取自杀性报复袭击等相关策划、准备,共谋、教峻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活动的行为,可结合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和公安部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标准来制定包括实行行为,帮助和教唆行为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行为。3、犯罪行为所产生果,通过以上手段故意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犬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对公共场所、房屋或城市造成重大毁损,对公众产生恐怖心理恐吓造成严重影响,并且危害了良好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参与构建反恐国际法律机制的现状

9·l1事件至今,我国已经参加了包括《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和《打击恐怖主义、分离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内的全球性12 个反恐国际公约和1 个区域性反恐公约,此类国际反恐条约也成为我国反恐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引入部分条约条款来弥补我国国内法的不足。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必须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同时”罪刑法定”又要求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因此选择通过刑法的修改来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是我国反恐立法顺理成章的事情,我国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在内容上也主要体现在刑法中,在形式上通过修改刑法、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立法,有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刑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设新的罪名(如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修订原有罪名及其罪状(如将刑法的“投毒罪”的罪状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代之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扩展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等),并逐步提高量刑幅度。鉴于与国际反恐条约衔接的需要,1992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补了劫持航空器罪。2001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三) 》,集中对恐怖犯罪行为进行了修改补充,根据恐怖主义活动发展的新特点,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内容,通过量刑幅度提高而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实施者的打击力度。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关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又称《巴勒莫公约》)

综上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粗略总结,不难发现,国际社会中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形成了共识,国际条约也不断为我国反恐立法提供有利借鉴,正如2002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所提出的“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恶化、毒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恐怖主义已对国际和地区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因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依托地区、次地区和国家机构的全球体系来应对恐怖主义这一全球威胁。

三、我国参与构建反恐国际法律机制过程中的问题

我国《刑法》仅在几章中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若干基本罪名,未与一般刑事犯罪相区别,且部分罪名分散于《刑法修订案》中,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和相关量刑的不严谨,反恐配套法律空白、缺乏系统性。因此,我国应以宪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为渊源,制定专门反恐部门法,部分学着称之为:《反恐基本法》;从立法技术上适量借鉴联合国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案例和法律,确定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原则,诸如“国家主权原则”和一般刑事原则,包括近年学术界高调宣扬的“人权保障原则”,此原则有利于从法律高度提升国家,公民人权保护意识,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恐怖犯罪活动二者的平衡,人权保障原则作为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人权保障内容是多方面的,既有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还有被害人的人权。只有这样,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中的人权保障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鉴于恐怖犯罪的国际化特征及其反人类本质,还应确立“国际合作原则”,为深化国际反恐合作提供立法支持。然而,我国目前的反恐立法仍处于一种分散性的立法模式阶段,且目前我国与国际反恐立法、各国国内反恐立法各有各的规定,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恐怖主义的罪名和量刑,都存在不同。

四、完善我国参与构建反恐国际法律机制之建议

(一)反恐立法模式转变,以综合型立法为最终目标,逐步建立由分散型立法到专门型立法的过渡;

由于恐怖活动产生原因的多样,即:根源为世界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资源分布不均衡,环境现状差异大,利益不均衡;民主制度不完善,广泛民众政治参与度较低;立法的制定,法制的宣传和实施的效果性不高,难以满足各方利益,甚至部分关于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立法为空白,不足以敦促每个国家与国际社会反恐责任的履行;世界各国各地区民族文化的差异,文化为一民族的思想根基和精神支柱,民族文化的发展历程不同,文化繁衍出了语音,文学,宗教等等不同类型的文化,在一民族与另一民族交往的过程中既是文化的交流也是思想的交流,此种差异是要相互尊重,彼此共存,求同存异的。以上原因要求反恐国际法律机制在立法层面上从多方面考虑,适应国际新形势,制定完善反恐立法,反恐国际合作立法等专门型反恐立法模式;专门型立法模式,是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恐怖主义犯罪的反恐基本法律,而是分别就特定恐怖主义犯罪制定单行反恐法律法规,从国际反恐立法的历程可以发现,此种模式是反恐立法的过渡模式。如日本实行全方位的反恐策略,在立法上也通过建立全面的反恐法律网来达到预防、惩治恐怖主义的模式。这些法律包括《防止沙林灾害法》、《反恐特别措施法》等法律法规,还通过《自卫队法修正案》以落实反恐怖特别法。同时,采取以上措施完善反恐怖法律框架:(1)加强出入境管理及国际信息交换;(2)加强对恐怖资金及动向的把握;(3)加强重要设施的警备;(4)加强反核、生物、化学恐怖;(5)加强防范劫机;(6)加强对海外尤其是中东地区侨民的信息监控等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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