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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必须懂得: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努力在学习、工作、生活实践中坚决跟党走。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员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党员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纪律缺乏坚定性。

  我本人对上级各项政治纪律是坚决的,是不折不扣的。但有时图一时轻松,还有执行不彻底,要求有关改进作风的规定和纪律没有完全执行到位。

  二、组织纪律有松弛。

  在工作中碰到难题时,有时会出现懈怠心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解决问题松松垮垮。

  三、财经纪律执行不严格。

  虽然能够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但有时对开支科目和全额还是限制不严,三公经费下降幅度还不是很大,勤俭节约办事观念还要进一步筑牢。

  四、执行纪律不够严格。

  ①政治纪律:大的原则方面自己一贯要求很严,但在一些具体的方面要求有所放松,主要体现在自我管理上出现松懈,对自己要求不严,工作劲头不足,有一定的安于现状的思想,存在使命感、紧迫感不强的现象和执行制度、职工管理不严的问题。②组织纪律:不能坚持始终,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有了得过且过思想,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纪律上存在侥幸心理,坚持原则不够,对单位其他同志在组织纪律方面的引导不够,要求不够严格。③财经纪律:自己能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但由于节俭意识有所淡化,有时依然存在一定的浪费现象。

  放松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没有把讲政治真正落到实处。日常工作生活中,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格,组织意识不强,存在组织纪律涣散现象,被动地参加组织生活,存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问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老百姓,没有发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思想意志衰退,落伍僵化,没有积极做群众工作,脱离基层群众。

  五、放松了财经纪律的遵守。

  思想上存在自己不是单位一把手,也不分管财务工作,财经纪律与自己无关的思想。不关心、不过问,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日常工作中,没有留意节约一张纸、一滴水、一度电,大手大脚惯了,没有把一分钱掰开用、节约资金办大事的意识。公务出差时,一个人住标准间,浪费一个床位。没能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没有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政治纪律守得不严。在与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斗争性有所退化,缺乏应有的大无畏精神。政治生活中过去一些优良传统没有很好地坚持下来。在一些具体事情上,对一些不良倾向,有时出于大局考虑,采取了容忍默认、听之任之的态度,存在时代不同了、要求也应不一样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在助长不良习气的蔓延。

  六、纪律执行还不够严格。

  局班子对中央、自治区、盟委、县委的各项政治纪律是坚决严格执行的,对中央、自治区、盟委、县委的决策部署也是不折不扣落实的,但有时图一时轻松,简单开会发个文套个文头转发一下,对纪律和决策的落实情况缺乏比较硬的督促检查有时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该执行的纪律坚持不够,有的该落实的决策执行不力,有时缺乏敢于担当的责任和勇气,没有同不良风气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致使一些有关改进作风的规定和纪律没有完全执行到位。有的班子还不会使用公务卡消费,认为程序繁琐,没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政治纪律方面。主要表现在常规动作多、自选动作少,做事按部就班,缺少开拓创新思维,习惯于上面怎么做,我们怎么做、别人怎么做,我们跟着做、过去怎么做,现在照样做,缺少担当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篇2】党员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篇一: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最近三日,保定大午农产品公司三百亩梨园遭到高阳县斗洼村几百村民哄抢,砖墙被推倒,职工被打,十几万斤梨被哄抢。”梨园监事长孙大午微博微信发出求助呼吁。28日上午,公安机关对多次进入果园摘梨且不听劝阻的7名村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事态已得到控制。(2015年8月29日中国青年网)

诸如这样的群众哄抢事件早已不是新鲜,只不过有的是抢鱼,有的是抢辣椒,今天是抢梨。按理说附近村民应该雪中送炭,参与帮忙才对。而我们看到的更多是有人趁火打劫、趁乱哄抢,然后迅速脱离现场,“满载而归”。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明文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诉诸侵犯财产罪。货物从车中散落,不代表货物没有主人,完全不能成为可以哄抢的理由,那么这些事件为何屡次发生?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参与哄抢的村民都认为哄抢不算大事,不算犯法。大多村民更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毫不知情。同时因为参与人数多,又会有“法不责众”的想法,于是哄抢起来才争先恐后、“理直气壮”。

二是道德意识淡薄。许多村民在贪便宜和从众思想的支配下,在哄抢过程中完全不顾及货车司机的感受和损失,明知不道德,还是在“不抢白不抢”的意识下参与进来。殊不知一人抢一点,哄抢者得到的是小便宜,而对于货车司机而言,却是重大损失,很有可以因此倾家荡产。

三是问责难。发生哄抢都是附近村民集体出动。人数众多使得最后追回货物和问责工作很难进行。警方很难及时有效控制住参与哄抢的人,即使控制住一部分人,他们在归还货物后也很难进行处罚。这些原因使得哄抢风险小,成本低,加之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缺失,也就让哄抢事件屡屡发生,并且屡禁不止。

针对哄抢事件预防难、问责难的特点,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主要应该从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加强其道德观念入手。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哄抢者的违法成本、违法风险增大。双管齐下采取措施,才能堵住哄抢事件的口子。(文/过)

【篇二: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一、张汝华受贿案

基本案情:张汝华,原淮安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2013年12月25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张汝华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等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17767元,欧元2000元,金条2根。2014年8月1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汝华犯受贿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犯罪特点:1、上行下效,“一把手”腐败形成恶性循环。淮安环保系统发生坍塌性腐败,“一把手”张汝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汝华曾担过任基层组织部长,到了环保部门工作后,专吃“窝边草”,为己谋利,在环保系统内部树立了极坏典型。上行下效,相关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位后,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在查办的26名环保人员中,有7名干部向张汝华行贿买官并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他们在提拔后对污染企业大开方便之门,收取巨额贿赂后再向张汝华行贿买官,形成恶性循环。2、犯罪手段单一,权钱交易隐秘难发现。张汝华卖官并没有复杂的方式,犯罪手段单一,多为直接的现金交易,不通过银行等其他方式,亦极少收取贵重物品。并且张汝华和相关行贿人员形成利益链,达成共识,张汝华卖官做到“诚信为本”,杜绝了内部检举的可能,犯罪手段极其隐秘,不易发现。3、赤裸裸明码标价,胆大妄为触目惊心。张汝华卖官受贿严格“遵循”市场经济。首先做到“童叟无欺”,对职称、级别和职务都明码标价,以钱作为提拔的标准。其次,张汝华还能做到“跟踪服务”,行贿下属如没有得到理想的职务,张汝华可以尽量调配同价格职务。同时,张汝华不仅主动索要,还在环保系统内部“做广告,发展下线”,利用下属做他的掮客,让王桂先、刘昊月等人散布送钱才能提拔的信息。4、案件牵连甚广,社会影响极坏。张汝华受贿起于2003年止于2013年,贯穿其在环保局任局长十年时间,涉及行贿人员20余人,涉嫌受贿100多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其中环保系统内向张汝华行贿买官的官员多达17人,由此带出的10余件案件,均为10万元以上大案。

犯罪原因:1、从主观方面分析,个人放松学习,自律意识差。张汝华工作经历丰富,先后在检察机关、组织部门工作,本应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自律能力。但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张汝华在任环保局长后,未再看过一本书,未认真参与一次培训,都是流于形式,不断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世界观、价值观逐渐扭曲,升迁无望后,在利益的诱惑下,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大肆进行权钱交易。2、从客观方面分析,监管不到位,制度存在缺失且执行差。缺乏外部监督。对一把手监管不到位,张汝华自己供述其任局长十年间,未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亦无人对其权力进行监管。十年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在位时间太长,张汝华将环保局经营成自己的“自留地”,致使环保局一潭死水。3、内部制度缺失、不执行。人事任免制度、纪律检查制度未与时俱进,多为十多年前的规定,行为无内部规范文件制约,工作随意性大。仅有的人事任免制度、议事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人事提拔过程中的党组讨论、民主评议均成为过场。对下属的监管制度不落实,处罚机制从不启动,发现贪贿行为不移送司法部门,采取捂盖子的方式,致使下属权钱交易严重。

二、胡滨受贿案

基本案情:胡滨,原任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2014年1月10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胡滨利用担任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3年,在办理职工病退业务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8.8万元和美元4000元。2014年6月10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滨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后,胡滨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犯罪特点:1、里应外合,形成利益链条。胡滨与职业掮客在办理病退过程中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形成了一条黑色利益链。掮客在社会上招揽生意,打听有意办理病退的人员,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伪造、变造病历、检查报告及住院记录等虚假申报材料,胡滨负责初审通过和在体检、复检及评审过程中协助造假,打通关系,确保病退最终审核通过。胡滨与掮客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搞起一条龙服务,最后达到只要申请人交钱和参加体检,就能办理病退。申请人通过贿赂达到少缴养老保险金、提前领取退休金的目的,权力掮客达到利用胡滨的权力,获取贿赂差价的目的,胡滨通过出卖公权力达到收受贿赂,满足个人欲望的目的。申请人、“权力掮客”、国家公职人员间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非法利益被明码标价,潜规则挤占了国家明文规定。2、上下勾结,拓展权力空间。胡滨只负责病退的初审,病退最终需要上级业务部门审批,为帮助请托人审批通过,达到受贿的目的,胡滨刻意与原扬州市养老保险处处长叶宇宙(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搞好关系,通过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将叶宇宙手中的审批权力变成自己权力的延伸。叶宇宙在接受胡滨吃请和贿赂后,心照不宣,为胡滨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在评审过程中将不少不符合条件的人予以照顾通过。实在无法通过评审程序的,胡滨与叶宇宙就绕开评审程序,擅自审批通过。市、区两级养老保险业务部门负责人通过上下勾结,最终造成了病退审批权力的滥用。3、心存侥幸,长期持续作案。从2007年任养老保险科科长以来,从最初的接受吃请和礼物、礼品,到沦落为与“掮客”勾结,明码标价,大肆受贿。胡滨收受贿赂并为他人办理病退提供帮助,时间长达连续6年之久。尤其在该局纪委已经提醒谈话,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之后,胡滨仍不收敛,继续收受他人贿赂,胡滨侥幸心理之严重可见一斑。4、涉及面广,危害结果巨大。胡滨收受贿赂为上百人办理病退,涉及面较广。同时,通过中间人及已经办理过病退人员的介绍,在社会上形成了“不找人办不成,办理病退要花钱”传闻,甚至部分传闻中已经明码标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保部门形象。胡滨收受贿赂后为部分人员违规办理病退,造成了社会不公平,引起许多社会矛盾,同时给社保基金造成了极大损失。

犯罪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胡滨虽然是一名共产党员,但没有真正理解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深刻含义,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用权的问题,接受法律教育少,对一些廉政警示教育也是敷衍了事,从不入脑入心,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实现自我约束。正如胡滨在悔过书写的:自己开始不注重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和党员干部,自己也开始飘逸起来,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法制观念开始淡薄,党纪国法不放在心中,造成了今天这样使人痛心的后果。2、抵挡不住诱惑,权力被掮客绑架。胡滨意志薄弱、不注意世界观的改造,自觉拒腐防变的能力低下,抵挡不住诱惑,在一些权力掮客的恭维下,在社会“潜规则”下,放松了警惕,很快便迷失了方向,人生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心思不在工作上而是滥用手中权力,大肆收受贿赂。在收受了掮客贿赂,与掮客形成利益同盟之后,其手中的权力也被掮客绑架,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在整个利益链条中,胡滨成为无法自拔的一环,欲罢不能。3、有功求偿,心存侥幸。办理该案过程中,胡滨交代自己是单位的业务骨干,从2002年开始就担任中层干部,自认为为单位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在历次竞争中,自己都未能提拔为副局长,现实与预期的落差导致其心理的不平衡,从而形成补偿心理。加之胡滨心存侥幸,认为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为了共同利益也不会被出卖。正是这种有功求偿及心存侥幸的心理,使其一步步陷入受贿泥潭,最终身败名裂。4、制度落实不严,程序形同虚设。根据扬州市病退办理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经过体检、评审、审批等严格程序确定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病退。该案中,部分负责审核材料、体检、鉴定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随意放宽标准,甚至有部分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相关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形同废纸,病退所规定的严格程序形同虚设。5、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机制薄弱。所有的权力环节,都可能靠着权力去谋私,即通常说的“寻租”,如果缺乏监管,都易引发腐败。江都区病退工作长期由胡滨一人负责,能否通过初审胡滨一人即可操纵。从材料审核开始,胡滨即可对虚假材料视而不见,在体检过程中,胡滨可以予以关照甚至修改检查结果,评审过程中,胡滨也可以打招呼。此外,每年审批通过人员名单胡滨也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整个病退审批过程胡滨的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导致胡滨权力寻租空间大。

三、张兵受贿案

基本案情:张兵,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2002年至2014年间,张兵利用担任常州广电董事长、总经理,江苏有线常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的便利,收受请托人陈某等人贿送各类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75118.37元,请托人在业务拓展、人事调整、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2015年6月4日,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犯罪特点:1、长期担任常州广电公司一把手。1998年常州广电公司成立以来至2014年案发,时间长达16年,张兵一直担任常州广电公司的一把手,全面主管常州广电公司,大权独揽,对人事任免、项目建设等事项的决定权基本上是一人说了算。

2、作案持续时间长,受贿手法多样。从2002年开始至2014年,在长达13年的时间中,张兵持续收受多人多次贿赂,受贿时间多数集中在其间的春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其女儿结婚及张兵出国考察之时,甚至以支付牙齿治疗费的名义收受贿赂。除了收受现金外,还收受各类购物卡、金银首饰、高档手表、高档相机等物品。3、一边收受一边上交。张兵为自己设了一道红线,对于客户送的大额现金(超过1万元),张兵一般都是交给办公室主任或者纪委书记吴某让其退还,没有退还的,也就一直放在纪委书记处,至案发时,张兵共计上交人民币30多万元。另外,对于下属或者客户送的购物卡,数额较大的(超过1万元),也上交给了纪委书记。4、行贿人多为交往频繁、熟悉的朋友或者下属。对一些不熟悉、不信任的人送的财物,张兵一般不收,即使当时拒绝不了收下了,也会上交。其主要行贿人中,多为关系比较好、走得比较近、得到其认可的朋友,对于下属送的财物,一般也只收其提拔的中层干部所送的财物。

犯罪原因:1、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张兵一直担任常州广电公司的一把手,从人员的招录、职务晋升、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等等,都是张兵一个人说了算,在常州广电公司就形成了一个以张兵为圆心的熟人圈子。客户也都清楚常州广电的这一特点,深知只要张兵同意了,那么就能一路绿灯。所以为了能够打进常州市场,客户特别是机顶盒生产商们千方百计跟张兵套近乎,逢年过节总要来拜访拜访。在公司内部员工中,很多员工都是张兵招进公司并一路提拔的,张兵就像是家长、大哥,相互之间都能称兄道弟,用张兵的话说就是形成了熟人社会,根本就谈不上管理、制约和监督,也不想去管理和监督。2、是非观念错乱,不能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从张兵的受贿事实看,其收受的单笔现金或者财物价值绝大多数不超过1万元, 用张兵的话说,他自己给自己划了一道红线,这个红线就是1万元,超过1万元的,张兵认为数额比较大,可能涉嫌犯罪了,所以超过1万元的,大多数上交了。对于1万元以下的,张兵认为社会上大家都是这样的,逢年过节拜访拜访,属于人情往来,自己收下来也没有什么问题。特别是在人事安排上,对于下属送的财物,张兵觉得上交或者退还有可能会伤了下属的面子,态度比较暧昧,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常州广电公司请客送礼的不良风气。3、过分强调业绩,放松了廉政教育。常州广电公司对于领导、中层干部以及员工都有考核指标,这些考核指标都是围绕业务增长而设立的,只要业务指标完成了,那么经济收入就能上去。因此,在常州广电公司形成了一切以业务考核为核心的工作模式,张兵也只关注业绩能不能提升,对于廉政教育、廉政学习,都是流于形式。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常州广电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设立纪委书记,没有人履行纪律作风的监管职责,后来设立了纪委书记,却是分管人事工作,对于纪律作风建设同样也是不闻不问。这种对廉政纪律作风长期的漠视,导致了常州广电公司的集体腐败,公司的党组成员全军覆没,还有多名主要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也被查处。面对这样的结局,张兵追悔莫急,庭审过程中,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任何的辩解,反复的说:“我这个家长没有当好,害了这些跟着我干事的人。”廉政教育只有底线,没有上限,张兵为自己划了一道1万元的红线,最后只能是自欺欺人。

四、谭炳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谭炳泉,金坛市政协委员,金坛市直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2014年3月6日,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对金坛市农业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事立案,3月21日确定谭炳泉为金坛市农林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经查: 2010年至2013年间,谭炳泉在担任金坛市直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在协助金坛市农林局组织实施高效设施渔业项目、第五期池塘循环水养殖工程项目过程中,明知金坛市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多家单位存在虚报面积、未匹配自筹资金,施工不符合项目要求、无法通过验收等现象,仍帮助上述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虚增工程量,通过项目验收,造成我省高效设施渔业项目和池塘循环水养殖工程项目补贴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此外,2011年至2013年,谭炳泉在担任直溪农服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名义成立的金坛市天旺湖现代渔业有限公司申报池塘循环水生态养殖示范工程、无公害常规鱼质量安全示范基地项目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虚报费用等手段,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5.38万元;2009年至2014年春节前,谭炳泉在担任直溪农服站站长、建昌养殖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等人的贿赂人民币共计2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

犯罪特点:1.权力寻租,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相互交织。在渔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专项补贴类资金的使用、监管由特定部门和特定人员经办,权力较为集中,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谭炳泉不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帮助编制虚假申报材料通过渔业项目验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还利用职务便利,在申报池塘循环水生态养殖示范工程等项目中,骗取、侵吞公款,占为己有,涉嫌贪污。2.内外勾结,向“群体化腐败”演化。查处案件的犯罪形态向“内外勾结、上下串通”发展,向“群体腐败”演化,呈现出“普遍化”、“群体化”的发案态势,当前涉农项目的制度建设逐步规范,使得单独作案的可能性降低。该案中不仅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共同职务犯罪,还涉及非公职人员的诈骗行为,作为直溪农服站站长的谭炳泉在多次协助市农林局实施监管渔业项目过程中,与副站长串通授意他人虚设专业合作社申报设施渔业项目,并制作虚假验收报告通过项目验收。此外还与一些个体养殖户内外联手,相互勾结,共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百万余元。3.信息垄断,持续性、隐蔽性明显。一方面,由于渔业项目名目多、资金涉及面广,自2008年以来,补贴政策持续多年,相关项目资金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持续性的作案特点。谭炳泉以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虚报池塘循环水3期、5期养殖工程项目,并非法侵吞公款,连续作案、多次作案时间长达五年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另一方面,补助政策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科目多、变化快,宣传工作又不到位,给相关人员形成十分有利的信息垄断优势,给不法分子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4.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谭炳泉在任直溪镇农服站站长期间,不仅帮助他人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虚增工程量,先后骗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180万元,还收受他人贿赂21万元,并以家属名义成立公司,虚报渔业项目,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直接侵害了政府的补贴政策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犯罪原因:1.渔业项目权力增大给犯罪留下空间。近年来,随着水产养殖规模化、高效化、现代化的发展,国家对渔业项目建设的投入也逐年增加且增幅较大。在此背景下,基层站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随之增大,掌握着大量的物资处分权和项目审批权,而相关的配套监控机制却没有同步跟上,给不法分子实施腐败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2.少数监管人员对骗取项目资金的认识有偏差。一些涉农职能部门人员对虚报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性质认知度低,不认为是犯罪,还认为是“政绩”,甚至出于本部门经济利益考虑,或明或暗怂恿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对滥用职权套取项目资金的社会危害和惩治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揣腰包”、“也是为了工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3.少数基层公务人员“补偿”心理严重,抵制不住诱惑。基层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思想素质不高、职责观念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各种社会不良现象侵蚀,被利益诱惑,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明利不足暗利补”的阴暗心理和消极思想,不能正确把握一些是非原则问题,不注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操作,不注意细节,不自觉走向犯罪深渊。4.渔业项目实施存在信息垄断,易造成“暗箱操作”。在具体项目申报过程中,由于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审批流程等信息未能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给一些申报主体通过弄虚作假谋求利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留下可乘之机。此外,在执行、落实渔业项目补贴政策时事务公开不及时,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操作不“阳光”,导致群众难以了解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也给职务犯罪留下隐患。5.项目推进与落实缺乏规范化内控机制。一方面,渔业项目的实施由于程序性规则严重缺失,导致上下串通式的“抱团式作案”,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监管无法奏效。另一方面,外部监管粗放,多头监管沦为无人监管,使得权力滥用有恃无恐。

五、凌志纯滥用职权、受贿案

基本案情:凌志纯,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副处职)。2013年7月1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凌志纯利用担任苏州市农林局党委委员兼苏州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期间,明知13个农业补贴项目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通过验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累计人民币575万元。在负责财政支农补贴项目、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农业产业化等项工作中,非法收受金某等36人非法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9万余元及玉石一块、三星翻盖手机一部,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14年4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凌志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之后,凌志纯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特点:1、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时间跨度长。涉案农补项目涉及相城、常熟等7个市、区,时间跨度达5年以上,在相城区2008年—2011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涉农部分)中,就有6家项目单位7个补贴项目、总额达500余万元的资金被违规使用。2、弄虚作假,非法套取专项农补资金造成国家损失大。本应专款专用的涉农补贴资金,在凌志纯等人眼中俨然成为了随意宰割的“唐僧肉”,他们编造虚假材料,非法套取国家农业补贴资金,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3、权钱交易,监管人员与骗补企业负责人相互勾结。申报项目“托关系、靠熟人”,“金钱开路、利益共享”等潜规则盛行,“跑项目专业户”、“项目掮客”、“专业包装中介公司”应运而生,甚至在个别地方形成了“一条龙”利益链条。某专项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申报单位将其中35万元用于行贿多名不同层级的国家公职人员。

犯罪原因:1、权力运行体系不完备,滋生腐败温床。凌志纯自2006年3月担任苏州市农林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委员以来,先后主管或分管农产品质量建设、畜牧兽医、农业产业化和农业规划等重要业务工作,对标准化养殖场规模建设、现代农业建设等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项目负有审查、监督、检查、验收等职责,权力过于集中,客观上为凌志纯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权力运行不尽规范。没有形成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没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职权没有进行科学分解。再次,风险防范不尽严密。凌志纯等少数农业系统工作人员在案发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就已经多次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违法审批、检查、验收农业项目等行为,而主管部门在检察机关查处之前并未察觉,这也暴露出农业部门相关的管理模式、廉政风险预警及防控体系仍存在隐患。2、项目管理制度缺位,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从申报评审环节来看,一些项目申报、立项、审核存在“暗箱操作”行为,没有健全信息覆盖面广的公开申报制度,没有完善、细化申报评价标准、方法。一些项目受审批人员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存在“看人放项目”等现象,一些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违规获得项目,而一些条件达标的企业反而未能获得项目,个别企业甚至违反规定重复获取同类项目。从监管检查环节来看,没有形成环环相扣、可操作性强的长效管理制度,没有严格对照项目下达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时监管,个别项目甚至从来没有进行实地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没有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再次,从竣工验收环节来看,竣工验收偏重书面审查,现场查验力度不够,没有健全科学合理的验收表决机制,专家验收组现场讨论会浮于表面,验收人员未能全面客观发表个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最后在验收组长“一言堂”的验收意见下通过项目验收。3、监督制约缺乏有效性,容易导致防控失守。首先,管理责任不够明确。没有完善职权明确、责任清晰的业务工作责任制,项目管理职责不够明确,致使部分工作权力不明,职责不清。如凌志纯认为自己在水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上没有监管权,相关文件证明其应该具有监管职责,而农业部门没有就此在项目中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其次,对项目管理责任人监督不够系统。未健全动态跟踪督查机制,在项目立项、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中,对项目管理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承建单位的建设情况监督力度不够,没有系统架构管理过错责任的追究体系,也没有规范全程监控的风险防控体系,致使凌志纯等管理责任人在项目监管中可以寻找监督盲点。再次,监督不够全面。没有完全形成齐抓共管、协作一致的项目监管运作机制,对项目配套资金、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缺乏监督,致使一些项目建设投入资金不到位,补贴资金未专款专用,少数项目建设甚至根本没有投入资金。

六、刘汉洋、陈士明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刘汉洋,东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科原科长。陈士明,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原副队长。2012年6月6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相关监督管理人员在江苏康润特大“地沟油”案件中涉嫌玩忽职守罪以事立案。2013年10月10日,确定刘汉洋为犯罪嫌疑人; 10月11日,确定陈士明为犯罪嫌疑人。

2012年2月,王某某等人经营的江苏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地沟油”,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查处。该案经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后,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2011年11月15日,刘汉洋在组织实施对康润公司进行地沟油专项检查中,未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未对康润公司食品原料进行认真检验,未能认真检查该公司的原材料账簿、原料采购情况、原料生产者的有效证明文件,未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被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康润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和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事实。陈士明在担任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食品中队队长期间,在稽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两次对举报康润食品公司生产地沟油的检查中,均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于应该重点检查的原材料未能做到认真负责,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被稽查食品生产企业康润公司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并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事实。康润公司生产的“地沟油”共计销售到北京、四川等5省市,金额达6000余万元。2014年8月7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刘汉洋、陈士明有期徒刑一年。刘汉洋、陈士明未上诉。

犯罪原因:1、法制观念淡薄。质量监督局负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的重要职能,但相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严格规范执法,没有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认识到失职渎职行为的严重性及对自己、家人、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因而在执法工作中表现责任心不强,工作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对地沟油的危害缺乏足够认识,对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没有把好食用油生产安全监督关,导致非法生产的地沟油再次流向百姓餐桌。2、内部监管乏力。“民以食为天。”任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每个公民都有监督举报的义务,作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更负有规范监督、从严查处的职责。案发事实表明质量监督局执法工作人员民生意识不强,对内部人员的执法情况缺乏严格监督,导致相关食品监管制度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到位。3、业务能力不强。质量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工作不熟,执法能力欠缺,综合素质低下。对出现的问题缺乏应有的职业警觉和敏锐性。如涉案的执法人员在两次接到详细明确的案情举报后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去履行各项检查职责,甚至在案发现场发现大量工业用白土后也没有联系举报情况引起足够的警觉,在任用该部分一线执法干部中存有一定过失。

【篇3】党员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靠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严明二字要害在执行,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就形同虚设。通过这段时间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如何做到遵守纪律恪守规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严格遵守党章,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殊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二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三是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要克服享乐主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维护和实践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在工作作风上,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同群众建立起水乳交融的关系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

  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

  五是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六是严格遵守本地本部门规章制度。

  “细节决定成败,小事考量大德。”,要从落实本地本部门规章制度等细节着,“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只有做到了自觉遵守本地本部门规章制度,才能真正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始终围绕我县的长远发展和中心工作,带头贯彻和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篇4】党员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创新的精神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过去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做得也不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果断和胆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的出现再想办法解决。认为只要按时完成工作就算了事了。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3、在组织纪律方面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有时上班有迟到现早退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对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殊是对()提出“八个方面风气”的思想还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正确把握形势。

  2、开拓创新精神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靠性,认为上级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上面有安排再开展工作,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仅对局里面上的事情做的多,但是还对工作还缺乏系统化和高质量的要求。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法律、老干部政策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倡导的“八方面风气”和“八荣八耻”等重要论述,精读()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委会上的讲话等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想办法,办实事,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模范遵守各贡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告诉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以中国共产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向先锋模范看齐,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以热诚的态度对待同志。

  4、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各项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碰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工作扎扎实实、提高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毕,做到对国家对群众负责。

  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经过“守纪律讲规矩”主题学习活动,深受教育,也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作为普通教师更要讲规矩守纪律深入改进教学理念和思想,加强个人修养,真正做到为了学生的一切,一切为了学生。

  现将自己思想和工作中存在问题深刻的剖析。

  一、发现的问题对照自身,发现在守纪律和讲规矩方面做得不够好。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作为一名普通的教育工,老老实实做人,扎扎实实工作是我的人生信条,始终把遵守校内外的规章制度作为生活底线,严守国家法规,严守依法执教,严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教育教学常规,保持为人师范的教育形象,但是在工作生活中还存在好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育改革理论学习不够,理论知识储备不足,思想有局限。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淡化了理论知识的学习。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专业知识理论学习。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尤其是深入透彻理解知识没有下功夫,只从字面上理解,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实际教学脱钩,没有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业务知识不足,不能更好的指导教学实践。虽然一直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但因种种原因搁置一旁,经常给自己找开脱的理由,所把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思想,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三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没有将法律知识更好的运用到业务工作中。信息社会发展,工作中面临学生新情况和新挑战层出不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依法执教。平时缺少对法律法规内涵的深刻理解,有的法条较深,理解比较困难,学习时存在浅尝辄止的心态,碰到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实际工作时,便不能正确、灵活的加以运用。

  二、问题的根源

  通过“守纪律讲规矩”的学习,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因素造成的:一是放松了教育理论学习,放松了自身修养的提升。平时业务理论学习,学得不深刻,没有把握教育理念精神实质。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比较欠缺,思想改造不够,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受到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平时虽然知道自己的诸多不足,但加强自身修养锻炼不够,常找许多借口来回避问题。

  二是为学生服务意识欠缺,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是我们教育事业的一贯宗旨,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满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缺少对业务的刻苦钻研和工作上的创新。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工作有些缩缩脚。学习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学习。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己考虑个人得失较多,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意识淡薄。

  三、整改方案

  一是加强自身修养锻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以学生发展己任,为学生忧而忧,为学生乐而乐。在实际工作中,要时时刻刻发挥骨干教师的表率作用,攻坚克难,以身作则。二是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作为一普通一线教师,一刻也不能脱离学生,一切从学生的发展出发,要与学生打成一片,听取学生的心声。要时刻把鲁迅的“俯首甘为孺子牛”作为自己的人身格言。三是要勤奋学习,努力提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当今的世界是知识更新的时代,是学习的时代。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要想保质保量完成各种教学任务,必须具有过硬的专业本领。为此,必须不断加强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和业务的学习,要学深、学透、熟练运用。

【篇5】党员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犯罪,犯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8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撅水、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和爆炸。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我一定能抵制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抓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广泛开展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也是贯穿始终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开展了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发挥组织优

  势,在学校、在社区、在农村广泛开展两法一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营造氛围;二是充分争取社会支持,依靠宣传、司法、教育、新闻等各职能部门,设计有效活动载体、用事实来说话、用活动来宣传、实现全方位宣传教育效果;三是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通过开辟法律专栏,组织开展知识竞赛、主题座谈会、法律宣传咨询、征文、演讲等系列活动,增强青少年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不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基地建设

  一支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队伍和一个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是青少年教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聘请法制副校长的通知》,把在公安、法院、司法局工作的有一定法制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中层干部中的业务骨干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并发给统一的聘请书,就象我就是我们峭岐中学的法制副校长,今天在此为大家讲课。并在学生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有责任配合学校、家庭发现和帮教有问题的学生,治理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教职工员和中小学生合法 权益等。二是建立了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实处,避免了轰轰烈烈走过场、热热闹闹拉形式的错误现象,从而保障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了大型的法律咨询宣传活动,以营造青少年维权氛围。通过活动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公安局联同工商、文化部门集中时间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进行了专项整治,为学生成长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等。

  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了这部影剧,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啊,现在青少年犯罪记录高得吓人,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伟大的祖国日益繁荣,航天载人飞船刚刚飞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怎么不让人忧心如焚呢?在我的身边也发生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刚满十六岁,学习成绩很不错,但一批毒贩子却盯上了他,假装和他接近,逼他吃海洛因,结果害他染上了毒瘾,从此再也没有心思去读书了,犯瘾时,他要用钱去毒贩那儿买毒品,渐渐地一发不可拾。钱始终会用完,于是他向父亲要钱,父亲知道他是个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给他。慢慢地父亲开始怀疑,直至最后不给他钱,他只好一直欠着毒贩的钱,有一次,毒贩对他说:没钱别担心,你如果愿意,我帮你。于是毒贩让他看准名牌轿车就和兄弟们一起抢它一把,这样就不用他还钱,还给他海洛因,被逼无奈,他趁四周无人,和毒贩们进行抢劫,没料当场就给警察逮住了,抓进了少教所,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显示,青少年犯罪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学校在这方面狠抓宣传力度,专门请一些法律专家来为同学们开座谈会,每星期上一节法律课,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组织学习出一些专题手抄报,写有奖征文,开展主题班会;学校广播也向大家介绍法律知识;老师也带我们去参观了监狱。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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